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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美容美发院禁用八类化妆品 进货台账须至少保存两年

2014-08-29 10:56:29陈泥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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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贴士

看包装

化妆品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不得含有以下内容:适应症、疗效、医疗术语;抑菌、抗菌、除菌、杀菌、消毒等内容;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以“经卫生部批准”或“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等名义,或以化妆品检验机构和检验报告等名义进行宣传。

>>链接

哪八类化妆品被禁用

(一)未取得有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化妆品;

(二)不能提供检验合格报告或进口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化妆品;

(三)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宣传特殊功效(包括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祛斑、防晒、美白等功效)的国产化妆品;

(四)未取得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的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

(五)未取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六)产品标签标识信息不完整的化妆品(产品应标示: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卫生许可证编号等);产品标签、小包装或说明书有标注适应症、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等情形的化妆品;

(七)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八)自行配制的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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