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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率先立法促多元化解决纠纷 国内首创具开创意义

2014-08-28 10:55:30何无痕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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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本次制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在国内尚无先例,具有开创性意义

厦门日报讯(记者 陈镌娟)昨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次会议,会上,《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在国内尚无先例

厦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在立法主导下进行的。2005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本次制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在国内尚无先例。从“决定”升格为“条例”,进行具有开创性意义的立法,旨在总结厦门近十年来的实践经验,在立法层面加以整合提升,更好地体现特区先行先试。

鼓励优选非讼方式

《条例(草案)》的立法宗旨,是引导当事人尽量优先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利于修复关系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及时便捷有效地解决纠纷,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稳定,重点围绕调解组织发展、纠纷解决途径引导、非诉讼方式运用、程序衔接、保障措施等方面,鼓励和解、做大社会调解、规范行政调解、发展仲裁、保障诉权。

人民调解纳入预算

调解组织一般都是公益性的,不收费。《条例(草案)》指出,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行政机关解决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或者以任何名义收取报酬。

各级政府对人民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其他公益性调解组织按照规定给予补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所设立的调解组织的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预算,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纠纷解决服务提供捐赠、资助。

专业领域调解可收费

为鼓励调解行业的长远发展,《条例(草案)》规定,针对复杂的专业领域的调解,允许实行市场化运作。如,商事仲裁机构、依法注册登记的咨询、评估机构,参与纠纷解决服务的可以收费。

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

近十年来,厦门各种调解组织和机制以不同的方式迅速“生长”,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为纠纷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和适宜的纠纷解决途径。

法官调解工作室

自2013年7月19日至今,思明区人民法院内设立的杨建伟法官调解工作室已经成功调处1362起民商事纠纷。就在本月初,工作室刚刚挽救了一段婚姻。

社区个人调解室

法官走出法院,在社区内设置个人调解室,则是另一种方式。在新阳街道,居民们遇到这样的烦心事,就会去找一位“明星”。这位明星不是大腕,而是金牌调解员林水木——他当过十多年的法官,现任新阳司法所所长。

律师参与调解

湖里区司法局于今年5月份推动了律师参与重大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机制,指派律师到重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坐镇接访、调处,给当事人提供判断,尽量化解矛盾。据悉,目前已有多起成功调解的案例。这项机制在本市算是首次施行。

巡回办案点

杨建伟法官调解工作室于今年8月份在鹭江街道开展了“巡回办案点”,方便社区民众进行调解。杨建伟法官告诉记者,他们于每周四定点定时下社区,给居民解决纠纷提供便利的服务。(记者 何无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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