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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每年亿元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加大自主创新奖励力度

2014-08-21 16:58:26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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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厦门力促民营经济发展

7月份,《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台,时隔一个多月,厦门相关部门的实施细则也随之出炉,切实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落到实处,努力为民营企业松绑解缚,把改革红利送到民营企业群体中,促进民营经济尽快成为厦门经济发展的新增长极。

随着实施细则先后出台,厦门总商会(工商联)、市民营办联合本报,及时为广大民企传达、解读这些法规政策,为企业发展答疑解惑。

最新进展>>

市财政局出台实施细则

日前,市财政局出台《贯彻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促进厦门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民营经济发展财税环境。该《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这份《细则》有几个亮点值得广大民营企业“点击”,包括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民营医疗机构等。

重金扶持>>

专项资金每年至少一亿

《细则》注重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公平有序的财税环境。政策上,帮助民企用足、用好、用活财税政策;法治上,帮助民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诚信建设、提升管理能力;服务上,减少和简化财政工作中涉企事项的审批程序和手续,帮助企业掌握财税政策。

今年起,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提高到1亿元,并按照财力情况及实际需要逐步增加资金规模,通过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厦门日报讯(文/记者 李晓平 整理 图/记者 郑晓东)

【政策解读】

分类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意见》中关于税收奖励有如下四条政策:

第7条: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民营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并对2015年12月31日前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以“即征即奖”的方式奖励给企业。允许民营小微企业的民间借贷利息按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27条:2014年至2016年,对新增的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民营批发和零售企业,以企业上年度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收入为基数,2016年12月31日前每年增量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28条:民营企业税收利润分配给个人的,转为增资或在本市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部分,其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额扶持。

第34条:对新创办的小微企业,3年内产生的地方级税收收入全额奖励给企业。对小微企业项目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给予安排,对符合厦门优先发展行业目录,集约节约用地的小微企业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地价调节机制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产业结构调整的通知》,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市财政局出台的《细则》指出,符合条件可享受这些优惠政策的民营企业,应于享受政策年度的次年7月底前,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收款国库属性向对应的区级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收款国库属性为市级金库的,由市财政指定的区级财政部门受理。具体四项举措如下:

举措1 “即征即奖”奖励给企业

符合税法规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民营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其所属期为2014年度及201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以“即征即奖”的方式奖励给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享受“即征即奖”政策的民营企业,应提供这些材料:(一)扶持资金申请报告原件;(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企业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经税务机关盖章确认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四)所属期为享受政策年度、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受理章的完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原件;(五)所属期为申请享受政策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电子缴税回单复印件;(六)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举措2 每年增量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2014年至2016年,对新增的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民营批发和零售企业,以企业上年度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收入为基数,2016年12月31日前每年增量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申请享受该政策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扶持资金申请报告原件;(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税务机关出具的入库期为享受政策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完税证明原件;(四)所属期为享受政策年度及前一年度、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受理章的完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原件;(五)所属期为申请享受政策年度及前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电子缴税回单复印件;(六)企业被确认为新增的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民营批发和零售企业的证明材料;(七)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企业以前年度申请本条政策时已提供的材料可不必重复提供。

举措3 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扶持

民营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的,转为增资或在本市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部分,其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额扶持。

申请享受该政策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扶持资金申请报告原件;(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企业分配税后利润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公司决议、审计报告等;(四)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将分配所得转为增资或在本市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证明文件;(五)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六)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举措4 奖励扶持新成立小微企业

自2014年7月1日起新创办的小微企业,对其成立后3年内产生的地方级税收收入全额奖励给企业。申请企业在申请享受该政策的各年度内均应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申请享受该政策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扶持资金申请报告原件;(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税务机关出具的入库期为享受政策年度的完税证明原件;(四)所属期为享受政策年度、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受理章的完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原件;(五)所属期为申请享受政策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电子缴税回单复印件;(六)申请企业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标准的证明材料;(七)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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