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8月2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吕寒伟 见习记者 刘承烺 实习生 周依雪/文 陈巧思/图)社会保障性住房,不得违规出租、转租、转借、调换、转让、抵押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
但是,位于高林居住区一里的16号楼2701,被指从2012年11月份开始,出租将近两年时间。近日,导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厦门市建设局保障办也已介入。
惊讶 三房一厅才租1700元
8月17日,市民小郑搬离高林居住区。从2012年11月份起,她和彭先生等人一直租住在高林一里16号楼2701,时长将近两年。
小郑记得,当时,是房东自己找上了他们。2012年,他们来到厦门,在软件园二期上班,为了方便,想在软件园附近租个房子,便上网发布了求租信息。
没过几天,小郑就接到一个电话,说在高林居住区有一套新房出租,面积72平方米,三房一厅,租金1700元,押一付三。“在这之前,我找了很多房源,可是都不理想,要么租金太贵、要么环境不好,软件园附近70多平方米的房子租金大概2200元,这个房子报价才1700元,我马上就说要去看房子。”小郑说。
这套房子就是高林一里16号2701,家具齐全、楼层合适、环境不错,属于市场低价,小郑看完后非常满意。
第二天,小郑和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期限2年,从2012年11月25日至2014年11月24日止,每月租金1700元。签合同时,房东还把房产证拿给她看了。
不过,房东特意嘱咐小郑,对外不要说这房子是租的,有人问就说是房东亲戚,临时借住。
纠纷 房东想要涨租1100元
今年8月初,小郑接到房东的电话,说合同到期后,每月房租要涨到2800元,如果不同意就在这个月底搬走。
小郑感到很惊讶,她原本预计房东可能会涨500元,没想到一下子涨了1100元,“这么高的租金我和其他人都无法接受”。
小郑说,她和房主多次协商,可是房主态度很强硬,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小郑提出,按照合同约定,如果一方提前结束合同,属于违约行为,要赔偿一个月的租金。
房东夫妇则提出,小郑他们在使用房子时,没有很好地履行合同,将房子内的摆设弄得乱七八糟、脏兮兮,有的墙壁墙漆脱落、开裂,必须将墙壁重新粉刷。
小郑和房东夫妇大吵一架,不欢而散。“他们说如果不搬,就要换锁,跟我说爱报警就报警。”小郑说。
后来,小郑特地去找了小区物业,一方面是打听房子的墙壁能不能让物业帮忙粉刷,另一方面从物业管理人员口中得知,高林居住区作为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是不能对外出租的。
调查 房东称提价到2500元
网上公开资料显示,高林一里16号梯2701室属于保障性商品房,为3房,建筑面积71.54㎡。
8月8日,小郑和房东仍然没有谈拢,导报记者来到高林一里,敲开16号楼2701的房门。
2701堪称一套“海景房”,三房一厨一卫,客厅内放一张沙发、一张折叠方桌和一台电视,从客厅窗户望出去,可以近看五缘湾美丽的海景,阳台可以俯瞰小区。
当着导报记者的面,小郑打电话和房东沟通,电话中,房东称“如果你们要闹我们也不怕”。在小郑把语气缓和以后,房东初步答应可以把房租只提到2500元,但仍然未定,“因为我同事去年就租2500元”。
一位小区的住户坦承,因为高林保障房的“特殊身份”,租金确实比较便宜,但目前至少要在2000元。
8月17日,小郑找到新的房子搬离,同屋的其他人也搬离。
目前,导报记者已将情况向厦门市建设局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反映,相关负责人表示正在调查之中。
法规
出租、转租保障房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无论是旧的条例还是新的条例,都禁止保障房出租、转租。
今年7月31日,经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公布修改后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住户不得违反规定将社会保障性住房出租、转租、转借、调换、转让、抵押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修,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损毁、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的,处五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收回房屋。
旧的《条例》,在出租、转租保障房的规定上,和新的《条例》处罚一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