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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婚前贷款慷慨购房赠爱人 离婚后也应承担债务

2014-08-16 08:41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邹玒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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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8月1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纬纬/文 陶小莫/图)一个台湾帅哥,一个杭州女孩,为爱走到了一起。

热恋时,他为爱不惜代价,借款300万元新台币购房送女友;分手后,他们反目成仇,为房子、为债务不惜闹上法庭。

近日,海沧区法院涉台法庭开庭审理了这场因“赠房”引发的官司。

热恋时,为爱借款赠房

赵小姐今年29岁,杭州人,是厦门一企业白领。两年前,她经人介绍认识了在厦工作的台籍人士吴先生。很快,他们二人就坠入了爱河。

同年,两人在大陆办理了结婚手续。之后,赵小姐搬到了吴先生位于同安区的住处。

吴先生在娶赵小姐之前,就花了56万多元,购买了位于同安的住房。婚前,吴先生拥有对该房产的100%产权。

吴先生说,婚前购买这套房子,钱全部由他支付。而且,为了购买这套房产,他还在台湾办理了一笔贷款。

吴先生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显示,在购房一周前,他向台湾第一银行借款新台币300万元。贷款发放后,吴先生母亲还通过地下钱庄,将钱转到吴先生在大陆的银行账户。

不过,两人结婚后,吴先生婚前的个人房产变成了夫妻两个人的。2012年10月26日,吴先生将房产的一半产权赠送给了妻子,他向房管局申请将讼争房产增加配偶为共有人(两人各占50%产权),转让类型为赠与。

分手后,昔日爱人闹上法庭

近日,赵小姐起诉要求离婚,请求法院将自己和吴先生的共同房产判归自己所有,此外,她还要求吴先生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房子我送一半给她,贷款她当然也要承担一半!”吴先生称,自己买房子时向台湾一家银行借款新台币300万,这笔借款还有273万多元尚未还清,即便离婚了,赵小姐也应承担起共同还债的责任。

对此,赵小姐说,她并不知道吴先生借款买房的事,这也与她无关。“他会打老婆,家暴很严重!”赵小姐还在法庭上说,她曾多次遭受家暴。

赵小姐还当庭亮出了家暴证据。去年2月份,赵小姐到台湾一家医院申请验伤,医院出具了《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验伤诊断书》,其中载明,赵小姐身上多处淤血和擦伤。去年3月,赵小姐也先后三次向同安警方报案,称遭遇丈夫家暴。

在法庭上,吴先生也承认自己殴打过赵小姐。但吴先生说,妻子对金钱“索取无度”。

判决:房子归女方,债务归男方

近日,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共有房产归赵小姐所有,但她要支付375000元给吴先生。

海沧区人民法院涉台法庭认为,吴先生数次殴打赵小姐,导致她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应赔偿赵小姐人民币5000元。

针对房产,法院认为,婚后吴先生将该房产50%的份额无偿赠与赵小姐。赠与系权利的无偿让渡,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就不能附带任何义务。因此,吴先生要求赵小姐负担其因购房的所负债务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讼争房产分割时应按照每人50%的份额进行分割。根据效益最大化原则及照顾女方原则,房产应归属原告,原告按总价的一半给予被告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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