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新闻 道路窨井“张大口”路人摔破相 女子满脸是血缝了近20针 厦门日报讯 (文/图 见习记者 王婷婷 记者 曾嫣艳)“潜伏”在辅道上的无盖窨井,一到黑灯瞎火的夜晚,无疑成了“陷阱”。 14日晚,市民小许在下班路上,就被无盖窨井给坑了,摔得满脸是血,送医缝了近20针。 昨日中午,记者来到小许家,她的左侧脸颊肿得老高,嘴唇裂开,左眼角周围被划开的伤口长达5厘米,缝了好几针。 小许忍着疼,回忆了前一晚发生的事故。14日晚8时35分,她像往常一样沿着嘉禾路的辅道骑车,当时天很黑,路灯只照向大路,路旁树荫浓密,辅道光线昏暗,她突然失去平衡,整个人被掀翻,一下子摔倒在路旁。原来,自行车的前轮被一个张开“大嘴”的无盖窨井绊住了,由于惯性后轮腾空,她像坐跷跷板一样,被弹飞出去。脸朝下摔倒,小许顿时满脸是血,脑袋发晕,全身没了力气,躺在地上半天起不来,幸好好心人路过,三四个人帮忙,将她扶起。接到消息后,小许的丈夫赶来,拨打110报警。江头派出所民警到场后,叫来了市政工程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小许被送医后,嘴唇和眼角一共缝了近20针。 昨日中午,记者来到事发路段,肇事的窨井已修复完毕,旁边还竖起了警示牌,井边有一些残留的血迹。“这条路一到晚上就很黑,容易出事。”到附近办事的张先生告诉记者。 据了解,这个窨井属市政工程管理处管辖。工作人员表示,这处窨井已于14日晚11时做了修复,善后赔偿等问题应该还在处理中,“我们只负责对窨井进行修复,其他问题要找别的部门了解。” 律师说法 未设置警示标志 也要负赔偿责任 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的黄丽婷律师表示:如果未及时发现窨井故障并及时修复,也未设置警告标志以提醒路人,那么就属于市政工程管理处的不作为,市政工程管理处应当对受害人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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