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7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4年6月27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4年7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14年7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内容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十五号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7月31日经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8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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