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店货架上挂满了太阳镜。 “三无”产品最高罚5000元 据了解,目前太阳镜执行的行业标准QB 2457-1999是由国家轻工业局于1999年发布,并于2000年9月1日实施的,有对每种太阳镜镜片的度数、防紫外线能力等制定了具体的质量标准和要求。该标准还规定,产品标识上应有产品执行的标准、类别、颜色、镜架尺寸、质量等级、生产厂商和商标,否则就是不规范的。 暗访组成员从工商部门获悉,即便是进口太阳镜也必须带有中文标识,标识上也要包括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等信息。如果太阳镜上没有中文标识就可以视为“三无”产品。针对这类产品,工商部门会先对其责令限期改正,若不改正,根据相关规定可处以500元—5000元罚款。 消费者受损商家应担责 因为戴劣质太阳镜而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是否可以索赔? 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主任郑志宁表示,对于因产品质量不过关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产品的生产者及销售者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消费者购买太阳镜时,要保留好相关凭证,如果没有这些凭证,一旦受到损害,消费者可能会遭遇维权难,而商家则可能借此逃避责任。建议消费者不要购买没有质量保证的“三无”太阳镜,应到有正规资质的地方购买证件齐全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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