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城事 > 正文

“三无”太阳镜充斥批发市场 劣质太阳镜或致眼疾

2014-08-05 13:44:32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批发店货架上挂满了太阳镜。

“三无”产品最高罚5000元

据了解,目前太阳镜执行的行业标准QB 2457-1999是由国家轻工业局于1999年发布,并于2000年9月1日实施的,有对每种太阳镜镜片的度数、防紫外线能力等制定了具体的质量标准和要求。该标准还规定,产品标识上应有产品执行的标准、类别、颜色、镜架尺寸、质量等级、生产厂商和商标,否则就是不规范的。

暗访组成员从工商部门获悉,即便是进口太阳镜也必须带有中文标识,标识上也要包括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等信息。如果太阳镜上没有中文标识就可以视为“三无”产品。针对这类产品,工商部门会先对其责令限期改正,若不改正,根据相关规定可处以500元—5000元罚款。

消费者受损商家应担责

因为戴劣质太阳镜而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是否可以索赔?

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主任郑志宁表示,对于因产品质量不过关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产品的生产者及销售者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消费者购买太阳镜时,要保留好相关凭证,如果没有这些凭证,一旦受到损害,消费者可能会遭遇维权难,而商家则可能借此逃避责任。建议消费者不要购买没有质量保证的“三无”太阳镜,应到有正规资质的地方购买证件齐全的产品。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