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工程发包方应该担责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池加新律师说,像关先生这样的情况,在建筑工地普遍存在,人员流动性大,劳动关系确认困难。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由于张先生是以自然人身份承包建筑工程,是属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因此,发包方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因此要先了解清楚关先生所在的工地是哪家公司发包给张先生的,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确认该发包公司与关先生从何时起至何时止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关先生与发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为发包公司未为关先生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关先生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该条款规定,关先生可以向发包公司要求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即发包公司应承担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张先生应对关先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相关阅读:
- [ 07-30]海西最大试管婴儿基地在厦门174医院顺利通过验收
- [ 07-25]医者仁心爱无边
——记九三学社中山医院支社主委、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肾内科主任医师周丽华 - [ 07-20]厦门翔安重大民生工程同民医院门急诊大楼开工
- [ 07-16]厦门翔安区同民医院内科大楼正式建成启用
- [ 06-29]厦门第一医院内科综合楼动工 预计2016年底将投用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心情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