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 张珺 张明蕾)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经过审议,表决批准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6月27日,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改,按程序需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之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了部分常委委员、法制委委员和省直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对此次修改进行详细论证。 昨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相关《决定》,认为修改后的《条例》内容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厦门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 三大变化>> 《决定》对原《条例》做出哪些调整呢? 保障房依旧可租可售,但申请程序和轮候分配制度有了些许不同,轮候登记号被取消。曾经并存的租赁补贴和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将合二为一。 变化1:租赁补贴方式二合一 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并轨”,在《决定》中初见端倪。原《条例》规定的廉租房货币补贴,被归并到了租赁补贴中。若从文字表述上来看,“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字眼消失不见,修改之后的《条例》只有“租赁补贴”的概念。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申请租赁补贴。”“已领取租赁补贴的家庭,可以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在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这些原本关于廉租房货币补贴的规定,被统一修改为关于租赁补贴的规定。 变化2:轮候登记号被取消 在原《条例》规定的轮候分配制度中,申请人向居委会提出申请后,就会拿到一个轮候登记号码,并以此为顺序进行资格审查和配房。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认为拿到登记号就是取得了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对轮候制度和保障性住房政策产生理解偏差。因此,修改后的《条例》取消了轮候登记号的规定,拿号排队的“大轮候”变成按批次等待的“小轮候”。 社会保障性住房将实行按批次轮候分配制度,每批次的轮候分配方案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变化3:居委会不再负责申请 《决定》调整的不仅是轮候分配制度,申请程序也依据今年4月出台的《福建省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流程》做了相应修改。 申请家庭应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社区居委会不再负责此事。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初审后,交由区住建部门及相关部门复审,复审后交市住建部门进行复核认定,确定配租配售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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