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 林雯)《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实施后,省内企业不能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 《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应当经登记才能上路行驶。 由于在《办法》颁布前,福州、厦门、泉州、漳州等市已出台了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厦门的电动自行车总数维持在3万多部,目前未开放新车登记工作。 《办法》还明确,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仅限在后座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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