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设备被搬空,只剩下一些不值钱的杂物。 迹象 失踪前结清房租 欠薪疑早有预谋 前日上午,记者在工人的带领下,来到位于殿前的一处工业园。据工人介绍,园区里有大大小小的服装加工厂,“天和”只是其中一家。记者看到,所谓的工厂,不过是一个100多平米的车间,一扇卷闸门紧闭,从窗户往里看,里面仅剩一些杂物和塑料椅。“原来车间里有十多台机器,老板和老板娘在楼上住。”工人说。 随后,一名年轻女子出现在记者面前,工人说,她是厂房的房东,不过,这名女子说,她只是房东派来的管理员,负责收房租和水电费。据她透露,“天和服装厂”租用厂房时,营业执照上写的是“恒信荣”,合同在今年7月底到期。“月初,服装厂老板就跟我们说,他月底就要搬走,搬走前一天,他就把水电费和房租都结算清楚了。”管理人员说。不过,工人表示,对于要搬走一事,他们一直被蒙在鼓里。 在工人再三要求下,厂房管理人员打开了卷闸门,工人代表和记者得以入内,经过一番搜寻,未找到能够证明工人在这家工厂上班的考勤表、工资单等材料。 >>说法 劳动监察部门: 恶意欠薪是犯罪行为 前日上午,工人们先是到了殿前街道办劳动争议调委会。工作人员说,如果投诉的工厂有营业执照的话,他们可直接向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起诉,如果查不到营业执照的话,工人则需要凭劳动仲裁开具的不予受理证明,到法院起诉。一开始,街道工作人员在商事主体登记平台网上,查不到“天和服装厂”的登记信息,后来向厂房管理者询问,查到了“恒信荣”的登记信息。 记者拨打湖里区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的电话。这位负责人说,被拖欠工资的工人们除了向劳动仲裁起诉工厂外,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两家机构的对外窗口设在同一个地方。劳动监察一旦受理后,将立案调查,如果工厂老板恶意欠薪属实,则属于犯罪行为,案件将移交给司法机关审理。 >>法规 《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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