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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首判“欠薪入刑”案 老板拖欠31名员工薪资24万

2014-07-29 16:18  彭菲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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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为何入刑三年 至今才现首例

自从2011年5月至今,恶意欠薪入刑三年了,厦门才出现首例案件。而记者通过网络搜索发现,“欠薪入刑”的实施在北京、洛阳等地都“遇冷”。

法官简要分析了其中原因。一方面是2011年实施后的一段时间,对于“数额较大”和“严重后果”的认定一直没有明确,导致法条难以适用。另一方面,虽然“入刑”规定的金额标准不高,但是还有其他方面的限制,比如要先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责令也有期限;又比如,转移财产、逃匿、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这些情形还需要取证,也有一定难度。

【解释】

恶意欠薪入刑 最高可判七年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独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数额较大”为: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到2万元以上(注:量刑上有分档);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而“严重后果”则是指: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其他严重后果。

【延伸】

最高法首次公布欠薪入罪案例

7月23日,最高法向社会发布了8起典型案例,这也是最高法院首次公布恶意欠薪案例。最高法表示,将通过刑法的强力介入,打击恶意欠薪,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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