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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厦大博导诱奸女学生 厦大中止研究生导师资格

2014-07-13 10:03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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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可能是涉世未深,我总觉得有的姑娘自己当时也是懵的,等成了事实才万般后悔,愿意站出来的勇气可嘉,不愿意也无可厚非,感同身受不了,也不能完全理解她们,但愿她们能得到公正。

●女学生因分数不够或竞争原因而与导师发生关系是很常见的,大部分在毕业前一直保持性关系,有的甚至留校任教而继续保持关系。少数曝光出来的,大都因为导师未满足某种要求或某种利益,或者有男友了想中断而不能。导师和学生都有责任,你叫什么屈?

●你求学时代可以“长期被诱骗”而与导师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他日走上工作岗位一样会为了涨工资、升职而“长期被诱骗”与上级领导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潜规则是双向的,别告诉我潜规则是诱骗。

律师说法

保留证据很重要

看了网上两位女生发的帖子,福建省金海湾律师事务所主任郑志宁律师表示,诱奸是诱骗异性与自己性交,刑法上没有该罪名。从行为特点上说,强奸表现为使用暴力,使被害人不能、不敢反抗,明显是违背妇女意愿而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但诱奸一般表现为对被害人进行欺骗诱惑,使被害人自愿发生性关系。所以,强奸与诱奸有明显的区别。

根据网上两位女生的说法来看,定强奸罪名的可能性比较小。但是如果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则会构成猥亵妇女罪。但从女生的说法来看,定猥亵妇女罪的可能性也很小。可以说,按照网络上提供的信息,估计没有办法定罪。不过,最终定下什么罪名,还要看保留的证据,如人证、视听资料如视频或照片、物证如被撕毁的衣物、精液等。

至于报警的话,则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确定,如果确实有部分女生在发生性关系时是明显违背自己的意愿并被采取暴力或其他方式所胁迫的,可以强奸罪进行报警,如果是被强制猥亵的,可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进行报警。

相关链接

校园桃色新闻

●2001年7月21日12时,河南财政税务专科学校的老师李某将自己教的女学生李珍(化名)带回到自己住处,给其喝下内有“三唑仑”的水,然后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并将全过程用摄像机录下。最终,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哈尔滨师范专科学校音乐系原系主任、教授李云鹤,利用职权以“上大学”及“毕业分配”等相要挟,多次强奸一名在校女大学生。经哈尔滨市南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区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李云鹤有期徒刑3年。

●哈尔滨师范大学艺术学院副教授崔哲浩,邀女学生外出喝酒时,趁机在酒里下药,将女学生迷奸,一审法院认定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江西南昌某民办高校体育老师暴力强奸12岁女生,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10年6月,合肥某门户论坛上出现一则题为《孔老师与900个男学生不得不说的故事》的帖子。该帖子声称,合肥某中学一个名为“孔菲艳”的女老师诱奸了900名男学生,“诱奸门”一词即来源于此。后经多方查证,帖子所述事件纯属捏造,众多社会有识之士对发帖人的不良行为表示严厉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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