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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双方说好“私了” 隔两小时伤残获赔八万元

2014-07-12 08:18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邹玒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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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7月1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同法/文 黄财武/图)车祸后以为没事,双方都同意私了。但隔了两个多小时后,被撞女子才发现自己骨折、十级伤残,这种情况下,还能索赔吗?

近日,同安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各执一词的索赔案。受伤者说,自己是因车祸受伤;而肇事方却说,这起事故没有伤者,应该是在其他地方受的伤。

那么,事实无法断定,法官应当如何断案?

小孩“飞车” 撞倒大人

真相只有一个,但双方的陈述却是各执一词。在这起案件中,伤者无法证明自己因车祸受伤,肇事者也证明不了对方伤势与车祸无关。

时过境迁,真相已经无法还原,如今,能够确定的事实仅仅是双方曾经发生过碰撞。

事故现场监控录像显示,去年10月24日11时53分左右,小学生小毅放学时,骑自行车靠路右侧行驶,在骑行时,他故意将双手脱离车把,要玩“飞车”,结果自行车突然向左偏移。自行车偏移之后,与同向直行的助力车碰撞,导致骑助力车的阿英倒地。

事发半小时后,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接到一起交通警情,报警内容为“同安碧岳村铺前里处,助力车与自行车相刮,人没事”。

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到现场进行处理,出警情况记录为:“12:37分局报铺前里助力车与自行车相刮,13:18处理完毕,私了。”

这起私了的事故双方,一方是助力车驾驶人阿英,另一方是自行车驾驶人小毅。

据阿英说,当时小毅的父亲老赵向警方表示,希望双方自行调解,阿英考虑后表示同意。不过,因为是私了,交警部门也并未出具相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隔两小时 才到医院?

事故发生于11时53分。但是,阿英是隔了两个半小时后才到医院的。

她大约是在当天14时30分至厦门市第三医院就诊,当时,她自己向医生陈述说“1小时前不慎摔伤”、“感到左肩部疼痛剧烈”。

随后,阿英住院治疗10天,其间共花费医疗费2万多元。她出院后,一直等到骨折愈合后,才再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

为何事故发生两个多小时后,才到医院检查?为什么双方在私了时,没有提及受伤一事?对此,阿英解释说,刚开始她只是觉得疼痛,并不知道自己受伤骨折了。而且,双方在现场等待警察到场处理,等到双方同意私了时,已经是13时18分。

但是,对方质疑说,既然13时18分处理结束,为何又拖一个小时才到医院?阿英解释说,这是因为当时对方告知自己,去医院检查可以刷医保卡,因此,她在事故处理之后,因为未带医保卡,又让丈夫回家拿卡,这才导致就诊时间拖延。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近日,阿英只好告到法院,起诉要求小毅支付13万多元的赔偿金。诉讼期间,经司法鉴定,阿英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焦点争议 伤与撞有关吗?

女子受伤与车祸是否有关?法庭之上,这一问题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据原告阿英说,事发后,是老赵陪同她前往医院检查。经检查,查出阿英左锁骨骨折。既然她是因交通事故受伤,肇事方小毅及其父亲自然应当赔偿。

但是,被告老赵答辩说,阿英的陈述与事实不符。他说,他没有陪阿英去医院,且阿英在医院治疗左锁骨骨折与涉案事故没有关联性。首先,虽然当天双方发生碰撞事故,但事故并未造成任何人员受伤。其次,事发后,交警至现场了解情况后,也确认各方均无人身损伤,并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第三,在这起交通事故中,由于阿英是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应承担全部责任。

赵氏父子还指出,根据事发时的视频监控,双方仅有碰撞的情况,看不出原告受伤的事实,而且,阿英的住院时间要比事发时间晚了约两小时,不能排除在此期间她因其他原因受伤。

但是,阿英则认为,因处理需要时间,而阿英又陈述被告曾现场告知必须主诉“自己摔伤”才能使用医保卡,因此,事发后,她又与丈夫回家拿医保卡,这才耽误了时间。她还说,应当把举证责任给被告,即被告应证明“事发后1小时”期间原告有受到其他伤害,否则就应当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事实无法确定 凭盖然性断案

最终,法官采纳了阿英的观点。法官认为,双方发生碰撞是明确的事实。根据监控录像和到场交警的回忆,事发之后,双方现场争执后决定“私了”,此时大概在13时,之后,如果阿英陈述属实,她回家取医保卡再到医院治疗,还需要经过挂号、排队、就诊等阶段。

而且,原告受伤的部位在左侧锁骨,与事发监控录像显示原告骑行电动车向左侧倾倒方向也一致。由此能够在法官心中形成心理确信。

因此,法官认为,通过“高度盖然性”标准判断,原告的伤情与该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存在因果关系的,法院据此作出责任判定,是符合适用“高度盖然性”的一般标准的,是以证据为依据,并非主观臆断。这一判决也保护了伤者的权益。

最终,一审判决认定,小毅及其父亲应该担责,考虑到阿英驾驶助力车未与其他车辆保持安全距离,亦存在一定过错,法院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小毅对该事故负有70%的责任,阿英负有30%的责任。所以,判决要求老赵赔偿阿英经济损失74883元及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000元。

关键词解读

法官自由心证 “极有可能如此”

高度盖然性规则的理论源于西方自由心证制度,主张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只需达到特定高度的盖然性即可,即达到“法官基于盖然性认定案件事实时,应该能够从证据中获得待证事实极有可能如此的心证,法官虽然还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但已经能够得出待证事实十之八九是如此的结论”的程度即可。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即采用盖然性规则标准,在第七十三条中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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