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争议 伤与撞有关吗? 女子受伤与车祸是否有关?法庭之上,这一问题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据原告阿英说,事发后,是老赵陪同她前往医院检查。经检查,查出阿英左锁骨骨折。既然她是因交通事故受伤,肇事方小毅及其父亲自然应当赔偿。 但是,被告老赵答辩说,阿英的陈述与事实不符。他说,他没有陪阿英去医院,且阿英在医院治疗左锁骨骨折与涉案事故没有关联性。首先,虽然当天双方发生碰撞事故,但事故并未造成任何人员受伤。其次,事发后,交警至现场了解情况后,也确认各方均无人身损伤,并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第三,在这起交通事故中,由于阿英是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应承担全部责任。 赵氏父子还指出,根据事发时的视频监控,双方仅有碰撞的情况,看不出原告受伤的事实,而且,阿英的住院时间要比事发时间晚了约两小时,不能排除在此期间她因其他原因受伤。 但是,阿英则认为,因处理需要时间,而阿英又陈述被告曾现场告知必须主诉“自己摔伤”才能使用医保卡,因此,事发后,她又与丈夫回家拿医保卡,这才耽误了时间。她还说,应当把举证责任给被告,即被告应证明“事发后1小时”期间原告有受到其他伤害,否则就应当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事实无法确定 凭盖然性断案 最终,法官采纳了阿英的观点。法官认为,双方发生碰撞是明确的事实。根据监控录像和到场交警的回忆,事发之后,双方现场争执后决定“私了”,此时大概在13时,之后,如果阿英陈述属实,她回家取医保卡再到医院治疗,还需要经过挂号、排队、就诊等阶段。 而且,原告受伤的部位在左侧锁骨,与事发监控录像显示原告骑行电动车向左侧倾倒方向也一致。由此能够在法官心中形成心理确信。 因此,法官认为,通过“高度盖然性”标准判断,原告的伤情与该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存在因果关系的,法院据此作出责任判定,是符合适用“高度盖然性”的一般标准的,是以证据为依据,并非主观臆断。这一判决也保护了伤者的权益。 最终,一审判决认定,小毅及其父亲应该担责,考虑到阿英驾驶助力车未与其他车辆保持安全距离,亦存在一定过错,法院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小毅对该事故负有70%的责任,阿英负有30%的责任。所以,判决要求老赵赔偿阿英经济损失74883元及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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