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城事 > 正文

市公安局负责人:广场舞不属“大型群众性活动”

2014-07-10 10:11:58吴俊鸿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大型群众性活动 两个主要“指标”:

1.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活动

2. 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人以上

厦门日报讯(记者 吴俊鸿)广场舞,算不算大型群众性活动?学校组织中秋博饼,要不要向公安机关报备?昨日上午,厦门市公安局副局长张斌通过厦门市人民政府网,解读6月1日刚刚实施的《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为网友解疑答惑。

不少市民都曾参与过大型活动,不过,哪些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少人并不清楚,不少网友纷纷提问。有一名网友问,广场舞到底是不是大型群众性活动;还有一名自称校长的网友也有疑惑:学校组织在校职工中秋博饼,要不要向公安机关申请审批?

针对这些问题,张斌一一给网友们解答。首先,广场舞不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因为《条例》所指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有两个主要“指标”,其一,是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活动;其二,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人以上。广场舞并不是法人或者组织举办的,不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

关于学校组织在校职工中秋博饼要不要向公安机关审批的问题,张斌说,不需要,因为这类活动针对的对象都是内部人员,属于特定对象,不是社会公众,所以,即使超过一千人,也不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不需要向公安机关申请。

此外,张斌还解读了6月1日最新实施《条例》的一些新特点:此次《条例》增加了新的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原则,确定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管理范畴,明确了承办者的主体责任,还增设了临时搭建设施以及公众责任险的规定等。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