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 取消月卡制度 做到“先到达先使用” 针对存在的问题,停车场管理单位也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市政置业管理有限公司表示,根据停车需要,他们将逐步取消仙岳路高架桥下停车场的月卡办理业务,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本着先到先停的原则,完善公共停车资源。演武大桥停车场的管理单位也表示,他们是年初接手该停车场的管理,目前月卡的办理是延续之前管理单位的做法,他们将根据“条例”的要求进行整改,从下月开始取消月卡制度,做到“先到达先使用”。 厦门北站枢纽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也表示,将从下月开始取消员工免费停车的政策,并协调相关执法单位,进一步做好整改工作。 >>>观点 公共停车位 不能改变公共属性 市建设与管理局城市管理协调处负责人表示,《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将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单独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和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专用停车场,则是指为特定对象或者特定范围的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项目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根据《条例》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共停车位“先到达先使用”的规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缩小停车场使用范围或者将公共停车位改成专用停车位,确需改变的,应当公示征求意见后,征得市公安交通和市建设部门同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也就是说,公共停车场不允许一租了之,公共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条例》规定,确保公共停车场的公共属性,提高停车场利用率。 职能部门的监管不能滞后 市民评代表指出,停车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要确保公共停车场姓“公”,职能部门的监管措施不能滞后。 市民评代表指出,有不少停车场管理单位在调查中表示,他们对《条例》并不清楚,有的甚至是第一次得知,这说明有关职能部门对贯彻落实 《条例》的宣传教育还不到位。《条例》对公共停车场的定义很明确,违规的处罚规定也很具体,对停车场管理单位是“紧箍咒”,一定程度限制了公共停车场被出租、挪作他用的行为,但是如果职能部门的监管措施不到位,力度就无从谈起,再好的条例、再好的规定也只是流于形式。 市民评代表还表示,《条例》出台之后,建设主管部门应承担起监督管理职责,依法依规加强监管,比如,加强对停车场的检查,畅通投诉渠道,对未遵守公共停车位“先到达先使用”规则、擅自将公共停车场挪作他用的,应及时进行制止和处罚,这样,才能确保公共停车场的公共属性。 【链接】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37条 已配建停车场挪作他用以及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缩小停车场使用范围或者将公共停车位改成专用停车位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停车位一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停车位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恢复原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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