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社会 > 正文

“95后”小偷拿年龄当挡箭牌 被抓后称自己未成年

2014-07-05 09:18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邹玒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7月5日讯(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近日,1997年出生的小吴终于被送上了被告席。此前,他拿年龄当“护身符”,每次作案被抓,总说自己未成年。

小吴年纪不大,却是公安局的“常客”,他经常因小偷小摸被抓。第一次,小吴还有点胆怯地告诉警察说,他的实际年纪和身份证上的年龄不符,当初父母为了让他提早上学,才在报户口时夸大了年纪。因年龄存疑,小吴第一次被抓,仅受到“不予执行”的行政处罚。

之后,小吴觉得这个理由可以当成自己不受处罚的护身符,每次偷窃被抓时,总是很理直气壮地告诉警察自己“未成年”。

几进几出之后,小吴初中毕业后就辍学了,去年他独自一人来厦门,就是因为知道自己的年龄可以让自己逃避处罚,所以经常偷东西。2013年9月,小吴再次跟着几个老搭档在集美盗窃摩托车时,又一次被抓。

这一次,他的“护身符”不管用了。法院认为,小吴伙同他人多次窃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虽然他实施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对其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但是,他有多次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所以,法院一审判处他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说,虽然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但该法律规定仅仅是因考虑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完全成熟而对其进行保护,不是未成年人逃避法律追究的手段。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