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记者 汪燕妮)为促进厦门会展业的升级发展,近日,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会议展览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意见》中,对厦门培育举办的经贸类专业展以实际标准展位数量进行奖励,奖励届数不超过六届。分常规奖励、增量奖励、特别奖励和对台奖励(详见链接)。 其中,较2011年开始实施的扶持政策,常规奖励最高额从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台奖励最高额从20万元提高到40万元,招揽引进展览奖励从100万元提高至200万元。 除了展览会,厦门支持展会引进,每个展览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会议举办,对商协会议、学会学术会议等最高奖励50万元;支持知名会展机构引进,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链接】 常规奖励第一、二、三届按每个标准展位奖励500元,第四、五、六届分别按每个标准展位奖励400、300、200元,每届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当年展览会因故未举办、未申请奖励或规模未达标准的,列入累计奖励届数。 增量奖励对常规奖励期满后展览规模取得一定增长的项目给予规模增量奖励。即与该展会的历史最大规模相比,每增加5000平方米且不少于250个展位,给予5万元奖励,鼓励继续扩大规模。 特别奖励对符合常规奖励条件,且对促进福建传统产业和优势产业融合、推动展示交易中心建设有重要推动作用的机械电子、五金建材、家具家居、文化休闲、信息消费、都市农业、医疗医药、纺织服装、海洋航空装备、新能源新材料10大领域的重点展览会,在实行常规奖励的基础上增加30%的特别奖励。 对台奖励对符合常规奖励条件的展览会中台湾企业参展,按每个标准展位给予1500元奖励,每个展览会奖励额度不超过40万元。 大陆台资企业参展不予奖励;该展览会申请常规奖励、特殊奖励时,应扣除对台奖励的展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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