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速览 摩托车载客可罚3000元 1999年5月1日,《厦门市摩托车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开始施行,第14条提及,自1999年9月1日起,禁止无统一标识号牌和行驶证的摩托车在思明区、开元区、湖里区的道路行驶。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无号牌、无行驶证摩托车上路行驶或冒用、借用军队、武警摩托车牌证的,处1000元罚款;无统一标识号牌和行驶证的摩托车在思明区、开元区、湖里区道路行驶或持地方驾驶证人员驾驶军队、武警牌证摩托车的,处500元罚款;使用摩托车载客营运的,处3000元罚款。 2012年1月,《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实行,第37条提及: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在思明区、湖里区上道路行驶的,处500元罚款;在思明区、湖里区驾驶摩托车载客营运的,处3000元罚款。目前,岛内对摩托车的处罚仍沿用这一规定。 原因分析 处罚力度不够 公交线路偏少 晨报记者 陈小斌 本月的最新数据显示,目前厦门机动车数量达到117万多辆,其中摩托车达到35万多辆,也就是说,摩托车数量已占厦门所有机动车辆的30%以上。据悉,摩托车大部分集中在岛外,主要是同安和集美较多。 据了解,厦门于1999年开始施行“禁摩令”,相关部门对摩托车的查处工作一直都在进行,但15年的时间却无法将岛内的摩托车彻底限制住,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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