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福州站记者 张珺)我省今年起建立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昨日,记者从省卫生计生委获悉,《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公布实施。 《细则》与现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相结合,合并形成全省城乡统一的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据悉,《细则》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四个基本条件:一方或双方为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方或双方曾经生育子女或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现存一个子女或农村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 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按年人均不低于12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低保家庭按年人均不低于24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奖励扶助金由财政部门委托银行、邮政等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扶助对象个人账户中。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年8月底前一次性发放。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根据户籍情况,填写申请表, 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经过村(居)委会、卫生计生部门公示审核后确认发放扶助金。 注意事项 奖励扶助对象年龄以达到60周岁的当年为准,不计月份,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60周岁起开始发放,如果配偶双方都符合条件,都可以领取扶助金。 如果扶助对象的户口是今年刚从省内其他设区市迁入厦门的,扶助金在迁出当年仍由原户籍地发放;次年起,按迁入地标准发放。 执行国家政策户口从外省迁入且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列入奖励扶助对象;因其他原因(如投靠子女等)从外省迁入户口且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需在厦门居住满5年后才能享受扶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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