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保钓事件发生后,厦门一日本料理店不幸“躺着中枪”,客流日益减少,生意愈加冷清。最终,料理店“扛不住”了,承包经营还没到期,就提前关了门。 为此,料理店老板还被告上了法庭。近日,同安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违约官司。 法庭之上,房东和店老板展开了激辩。房东称,料理店应当支付违约金;但承包料理店的老板则辩解说,因中日钓鱼岛事件导致无法进行经营,这样的原因属于“不可抗力”,因此,解约可以“免责”。 承包之后 发生保钓事件 市民林先生在同安区祥平东路有一个大店面,数年前,他作为发包方,把店面租给了一家日本料理店。 当时,双方还共同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双方约定,周老板向林先生承包经营这家日本料理店。承包经营期间,周老板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包期限三年,自2011年8月15日起至2014年8月14日止,承包款为每年150000元,按月支付。 另外,他们还约定了违约责任,确定承包费应于每月10日前支付,承包方违约的,发包方有权不返还5万元押金。而且,租金缴交每逾期一个月,发包方有权按所欠金额的1.5%向承包方收取滞纳金。双方有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经另一方催告后仍不依约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突然关门 损失谁来承担? 承包第一年,双方都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但是后来,由于发生了保钓事件,日式料理店客流减少,生意一天比一天冷清,造成营业额递减。 周老板说,他因此“扛不住了”,于是,从2012年8月起,他就没有依约支付承包款和租金。一个月后,料理店停止经营。 据发包人林先生说,料理店关门后,周老板就“不告而别”。此后,发包人多次催讨,但周老板就是不付钱。无奈之下,林先生只好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周老板支付拖欠的承包款、租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0万多元。 近日,同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中日保钓事件不算不可抗力,不能成为周老板违约的理由,因此,判决要求周老板支付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一共要付大约15万元给发包人。 律师说法不可抗力包括三种情形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说,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构成不可抗力需要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个条件。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台风、海啸等;(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事件,如罢工、暴动等。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只要经过认定,确属于不可抗力,违约方就可以作为免除责任的理由,但并不是发生了不可抗力就可以全部免责,有的时候会得到部分的免责。法官说法保钓事件 并非不可抗力 周老板辩解说,关闭料理店是由于中日保钓事件,属于不可抗力。 对此,法官并不认同。“保钓事件虽对日式料理店造成客流减少等冲击,但是,保钓事件对日式料理店的影响并非完全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法官说,众所周知,中日钓鱼岛争端由来已久,可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显然保钓事件的发生并非纯属偶然。本案当中,承包方周先生作为理智正常之人,在与发包方订立日式料理店承包经营合同时,并非完全不能预见中日关系对料理店的影响。 另外,保钓事件的发生的确让日本在华投资者以及相关经营者措手不及,日式料理店因为中日保钓事件的冲击可能遭受一定的不利局面。但是,另一方面,日式料理店经营者完全可以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及时调整、转变经营策略,降低经营成本,通过研发推出新菜式、进行打折促销,让利和吸引消费者,以此积极应对保钓事件带来的冲击。 因此,法官认为,承包方不能借保钓事件说事,将其作为承包经营合同解除的不可抗力因素,也不能把经营风险责任解释为不可抗力,以免除自身违约责任。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陈嘉进/文 陶小莫/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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