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点二 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罚款5万 原《条例》规定,擅自装修房屋、破坏房屋结构拒不改正的,可收回房屋。有人提出,仅有擅自装修等方面的行为不能收回房屋,而且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中不具有收回房屋的处罚权。因此,法制委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建议将违规装修等单列一条。 《草案修改稿》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用途,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或者配套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损毁、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的,处5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上次审议中,《草案》增加了为申请家庭建信用档案的规定。《草案修改稿》中进一步规定,有关标准和程序要向社会公开,在信用档案中有不诚信记载或者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且情节严重的,申请家庭5年内不得再申请。 看点三 建议增加货币补贴方式 原《条例》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额度做了明确规定,“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的资金”。此次的《草案修改稿》中,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法制委建议修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国家除规定对住房保障实行实物保障外,还有货币补贴的方式,即发放租赁补贴。法制委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后建议在条例中增加一款:“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他自行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租赁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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