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来,厦门共为城乡低保户发放低保金4.81294亿元 东南网6月2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黄智敏)“临时价格补贴”的做法,将被写入法规确立下来,低保户也不再按照城乡、家庭人口数来区别对待。昨日,《<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4年7月实施以来,厦门市共为城乡低保对象1512879户次、3670383人次发放了低保资金4.81294亿元。出台十年来,法规与当前的实际情况出现了一些不一致的地方,因此,市政府提出对法规进行修正。 低保户不再按人数区分 本次修订,首先将实现两个统一:城市(城镇)和农村标准统一、一人户和多人户标准统一。现行法规将低保标准分为城市、城镇、农村三类,城市和城镇又分为一人户、二人户、三人及以上户。2011年,厦门市已统一了城市和城镇低保标准,城市(城镇)与农村的低保标准差距也逐年缩小,到“十二五”末,将具备施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的政策条件;同时,一人户和多人户的人均生活消费水平差别逐步缩小,按家庭人口数划分低保标准登记已经意义不大。 因此,此次修订拟将现行法规第八条、也就是上述类型区分的条款删除,低保标准今后将城乡一体,也不再按人口数区分。 重度残疾人可单独申请 此次修订中修改或增加的条款,更多地考虑到了低保户的各种实际需求。比如,将此前已实施的临时价格补贴政策写入法规,增加规定“当月度低收入居民生活费用指数同比涨幅较大时,应当向保障对象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此外,在征求意见中,有群众反映有些重度残疾人虽然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但扣除日常治疗康复费用,实际生活水平还不及低保。为此,市人大内司委审议认为,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予以特别关照,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建议《草案》增加“低收入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单独提出申请(低保待遇)”的规定。 相关新闻 保障房或仍将“有租有售” 导报讯(记者 黄智敏)《<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昨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二审,最大的一个变化是,厦门社会保障性住房可能又会“有租有售”了。 在一审中,《草案》一审稿中提出的“只租不售”引起了不少争议。此后,经市人大、市政府多次讨论,并向国家住建部请示征求意见后,昨日提交二审的《草案》中的表述有所变化,增加了一款,允许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以共有产权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配售社会保障性住房。 在一审中,有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取消保障性住房配售属于重大政策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慎重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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