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报讯(记者 钱玲玲)从7月1日起,厦门将调整2014年度(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住房公积金每月最高缴6983元、最少要缴132元。 [改变的] 月缴存额上下限提高 记者注意到,新标准变化主要在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金额调整。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按照新标准,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5586元(去年5252元,较去年提高334元),中央、省、外地市驻厦单位、非公有制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单位,上限为6983元(去年6566元,较去年提高417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32元(去年120元,较去年提高12元)。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表示,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没变的] 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变 记者从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了解到,2014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2013年度相同。 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自建立起3年内可以按照单位和职工均不低于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满3年的单位,可在8%—12%范围内确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中央、省、部属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经批准放宽到15%的单位暂保留。 上一年度经营亏损,或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缓缴养老或失业保险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低不低于5%。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期限每次不超过1年,到期需延期的,单位应重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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