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脑出血是否加班所致 二审时,相关部门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主要是指受到事故、意外伤害,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张桂芬显然不属于此类情形。该部门还认为,张桂芬连续加班3天并不必然导致脑出血。 对此,张桂芬的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邓庆高律师反驳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伤害。被告片面认为张桂芬是因自身疾病才导致脑出血,从而不认定为工伤,过于草率,是错误的。 此外,邓庆高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张桂芬长期超时工作(加班),可成为其脑出血发生的诱发因素之一”。由此可见,张桂芬脑出血与其长期超时加班存在因果关系。 [终审判决] 撤销不认定工伤决定 近日,厦门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针对导致张桂芬脑出血的原因,法官认为,根据本案证据材料,没有证据证明,张桂芬在面粉厂工作前患有高血压等病,而张桂芬在发病前连续加班,增加其脑内血管的抗高压负荷,或可成为脑出血的诱因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在没有合理排除职工因连续加班导致脑出血的情况下,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事实不清,依据不足”,最终驳回了相关部门的上诉请求。 邓庆高说,这就意味着相关部门应当排除不予认定工伤的选择,依据职工加班与脑出血有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认定张桂芬过劳残为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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