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不打算占有,就不算抢劫 为什么认定小涂主观上不打算“占有”出租车呢? 对此,法官分析,小涂已经购买了当日的火车票,欲到外地看望儿子。而且,案发前他又吸食了冰毒,导致“精神病性障碍”,出现幻觉及被害妄想;另外,他还在出租车上多次打电话联系家人,最终又因找不到高速路口就直接拨打电话报警。还有,小涂在多次询问笔录里都明确表示,事后打算归还车辆。 这些细节,都反映出他夺车并非意在“占有”,只是“非法占用”,即“暂时使用”。 法官指出,本案出租车经鉴定价值达7万多元,如果小涂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属“抢劫数额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罪责刑明显不相适应。 不过,小涂的行为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仍应接受相应刑事处罚。法官认为,小涂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 “毒驾”,该当何罪? 关于“毒驾”,法律仍不完善。如上述案件中,小涂吸毒后驾车狂奔,就存在重大隐患,但由于刑法中并没有将“毒驾”入罪,所以,法院不能认定小涂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只能在具体量刑时加以适当考虑。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生效,“酒驾”入刑已经尘埃落定,但是,在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表述中,只规定了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两种情形,并未涉及吸毒驾车等其他危险驾驶行为。 可事实上,“毒驾”要比“酒驾”更加危险。因为,人在吸食毒品后,大脑会产生极度兴奋或者抑制作用,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会严重减退,基本上丧失了正常驾驶机动车的能力,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因此,法官建议,应当参照“酒驾入刑”的经验,制订、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推动“毒驾入刑”。相关案例首例“毒驾”案司机被判无期 虽然,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毒驾”的法律规定,但近日四川乐山中院针对首例“毒驾”案作出判决,肇事司机戚某因“毒驾”造成2死3伤,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去年6月23日凌晨,戚某吸食冰毒后,驾驶中型车从眉山市青神县往五通桥区方向行驶。途中,戚某因吸食冰毒产生幻觉,驾车冲上路边花坛,随后又接连撞上多辆车,最终造成2死3伤的悲剧。事故发生后,戚某弃车逃逸。次日,他被抓获归案。延伸说法吸毒后犯罪该不该轻判? 有的精神病人犯罪后可以免责,或者轻判,因为他们“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如果吸毒后发狂,犯下罪行,要不要担责,能不能轻判? 对此,法官认为,像小涂这样吸毒后出现“精神病性障碍”的情况,仍然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并不能因此获得免责或轻判。 因为,吸食毒品而致精神障碍的,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人。虽然小涂在作案时对现实环境和自身行为的实质性辨认和控制能力完全丧失,但这种状态的出现是由于他案发前自愿吸毒所致,因此,小涂的犯罪行为可以归责为其自愿吸食毒品的行为,其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另外,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吸食毒品在我国属违法行为,吸毒后犯罪,比醉酒的人犯罪,性质更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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