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 集法宣)明知是没有产权的房子,只因贪便宜一时冲昏了头脑,交了定金才说不买了,还把卖房人推上被告席。近日,集美区法院组织调解,终于了结此案,卖房人最终退了5000元。 今年年初,林某打算以40万元把自己住了40多年的房子卖了。100平方米的房子卖如此低价,只因为它是多年前单位的福利房,没有产权,而且只能再住20多年。小张得知这一消息,觉得实在便宜,于是与林某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并预交了2万元定金。回家后,小张左思右想反悔了,觉得没有产权买了不划算,以后房子要被收回去。于是,小张把林某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协议并要回2万元定金。 林某说,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前已告知小张该房屋的产权情况,小张没有异议,现在反倒把自己告上法院。实在没道理。双方争执不下,经法官多次调解,双方同意解除《房产买卖协议》,林某退还小张5000元。 承办该案的法官说,购买二手房应该谨慎,签订协议前一定要了解相关信息,特别是房屋是否有产权证及房屋是否存在抵押等情形,若买主明知存在一些瑕疵仍为一时便宜而支付定金,事后反悔要求返还定金,这种主张将难以得到支持。 法院:明知房子有瑕疵仍付定金,反悔主张难以得到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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