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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思明法院受理多起消费者受伤引发的索赔案

2014-05-31 08:47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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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服务不安全商家也要赔

近日,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餐厅在为王小姐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王小姐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王小姐住院期间,餐厅已经赔偿1万多元。因此,法院判决要求餐厅赔偿王小姐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000多元。

案例

顾客赴店购物不慎撞坏门牙

商店玻璃墙擦太亮,让顾客“视若无物”,为此,刘女士撞上玻璃,撞坏了三颗门牙,还撞碎一个镯子。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商店应承担70%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刘女士更换假牙和镯子损坏的费用9700元。

刘女士说,事发当晚,她去逛禾祥西路一家体育用品商店,这家商店入口处一侧的墙体和门都是透明无色玻璃。而且,这面玻璃墙没有任何提示性标识,刘女士还以为玻璃墙是空的,一头撞上去,结果,上颌的3颗门牙被撞坏了,玉手镯也当场被撞碎。为此,刘女士到医院拔掉受损的3颗假门牙,花了1万余元换上3颗新的。

随后,刘女士将商店告上法庭。

判决

保顾客安全 双方都有责

法官调查后发现,商店入口全部采用透明无色玻璃,消费者容易混淆门与墙体的差异,从而发生碰撞。而且,事故发生时,店内灯光明亮,店外的走廊光线则较为昏暗,导致消费者看不见玻璃墙。

因此,法官认为商店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不过,法官也认为,刘女士步行速度过快,靠近商店入口时没有减速或停顿,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所以,法院依据双方的过错比例,酌定商店承担70%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只要有错就有责任

法官说,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而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保障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该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物”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保管、维护及配备义务。即商家对其所能控制的场所的建筑物、运输工具、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第二,“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即应配备适当的人员为他人提供预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如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和保护义务。

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如果受害人受伤是因第三人加害所致,那么,只要商家尽职尽责地履行了义务,就没有责任。但是,如果商家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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