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车主自带零配件 4S店不得拒绝保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10条分别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以及“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第16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现实生活中,为数不菲车型的汽车零部件由汽车4S店垄断,汽车4S店往往以拒绝履行三包责任相要挟,导致消费者被迫在汽车4S店维修保养,大多缺失讨价还价的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质检总局权威人士此前已经明确,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与强制保养没有因果关系,不在汽车4S店保养的汽车产品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只要与该保养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说保养未造成汽车产品损坏的,汽车4S店的“三包”责任不能免除。强制保养超出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汽车三包规定》”)规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上述第一、二个案例,消费者自带机油与车标的行为,类似餐饮行业存在的“自带酒水”行为,消费者与汽车4S店应就此友好协商,任何一方均不得强制另一方交易。无论如何,汽车4S店不得以拒绝履行三包责任等方式强制消费者在其处维修保养,剥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汽车4S店作为汽车产品的销售者、修理者以及维修保养服务的提供者,应当秉承客户至上的理念,提供公平交易条件,尽力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在第三个案例中,消费者获得一张7500公里免费保养凭证且凭证上未注明时间限制,则经营者应当履行约定,为消费者提供免费保养。如果凭证上的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依照法律规定,也应当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经营者的解释,所以,消费者的要求是合乎约定、合乎法律规定的。 形形色色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其解决之道,在于多管齐下: 立法层面。应当及时修正、废止阻碍消费者行使自主选择权等权利的法律规定,如《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使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等权利切实落到实处。 行政层面。应当及时完善“暴利”等相关规定,钳制经营者肆意攫取暴利的行为,使消费者切实获得价格合理等公平交易条件。进一步明确宣“必须在汽车4S店维修保养”等格式条款为霸王条款。 市场层面。应当大力培育充分竞争的汽车产品维修保养服务市场,使消费者有更多的选择机会。 经营者层面。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恪守法律规定,与消费者公平交易。 消费者层面。消费者应当了解,在非汽车4S店的维修保养只要未造成汽车产品损坏或出现其他产品质量问题,汽车4S店即不得以此为借口拒绝履行法定的“三包”责任,消费者可理直气壮地主张权利。另一方面,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汽车产品的相关知识,增强底气,提升谈判能力。 互动热线 即日开始,厦门市消保委联合本报,开展厦门汽车销售行业专项评议活动。 请您拨打晚报市民热线或市消保委电话2130315,对汽车4S店存在的问题和潜规则吐吐槽,倒倒苦水,对优秀的4S店也表扬表扬,向其他车主推荐。 参与渠道 市民可填写14日本报A6版刊登的问卷调查表,也可登录酱油水社区(http://www.jyssq.com/)、厦门市消保委网站、厦门市政府网站,填写相关问卷。也欢迎广大市民就购买汽车或接受服务过程中遇到问卷外的其他问题向市消保委专题反映。 市消保委将从问卷答题消费者中抽取30名进行奖励。分别设置一等奖5名,每人奖金300元;二等奖10名,每人奖金200元;三等奖15名,每人奖金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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