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社会 > 正文

厦门一女子持143万借条讨债 无转账记录被判败诉

2014-05-25 07:43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卢超颖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持有一张143万元的借条,却讨不回一分钱?近日,“债权人”赵女士起诉追讨143万元“借款”,却被法院判败诉。

只有借条 没有转账记录

“他欠了我143万元,必须还钱!”赵女士起诉说,被告刘老板找她借了143万元现金,却拒不还钱。

“我根本就没有拿到那143万元!”被告刘老板说,他之前确实曾和赵女士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刘老板以自有房产为抵押,向赵女士借款,以偿还银行贷款。

在合同中,赵女士承诺当日就通过银行转账143万元到刘老板指定账户。而刘老板则承诺,要在两个月内还清借款。

但事后,刘老板说,事实上他指定的账户后来并没有收到这笔借款。可赵女士却说,签订借款合同后,刘老板又要求现金支付,因此,她以现金形式将钱交给刘老板,刘老板还再出具了借条。

起诉讨债 最终被判败诉

近日,湖里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赵女士的“讨债”诉求。

法官说,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在合同签订当日通过转账方式出借。合同还约定,未经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可赵女士却说后来直接通过现金支付,合同签订完当日,双方就改变借款出借方式,这不合常理。

而且,上百万元大额借款,不用转账,却以现金给付,也与常理不符。另外,借条中并未载明借得现金,因借条中约定的借款金额、期限和借款合同的相一致,这更有可能是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出具的借条。

可是,庭审时,赵女士又说借款合同丢了,只剩下了借条。这一“丢失”,导致无法进行司法鉴定,无法确认借款合同与借条是否在同一时间签订。

因此,在赵女士陈述存在诸多疑点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43万元借款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