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一张143万元的借条,却讨不回一分钱?近日,“债权人”赵女士起诉追讨143万元“借款”,却被法院判败诉。 只有借条 没有转账记录 “他欠了我143万元,必须还钱!”赵女士起诉说,被告刘老板找她借了143万元现金,却拒不还钱。 “我根本就没有拿到那143万元!”被告刘老板说,他之前确实曾和赵女士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刘老板以自有房产为抵押,向赵女士借款,以偿还银行贷款。 在合同中,赵女士承诺当日就通过银行转账143万元到刘老板指定账户。而刘老板则承诺,要在两个月内还清借款。 但事后,刘老板说,事实上他指定的账户后来并没有收到这笔借款。可赵女士却说,签订借款合同后,刘老板又要求现金支付,因此,她以现金形式将钱交给刘老板,刘老板还再出具了借条。 起诉讨债 最终被判败诉 近日,湖里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赵女士的“讨债”诉求。 法官说,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在合同签订当日通过转账方式出借。合同还约定,未经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可赵女士却说后来直接通过现金支付,合同签订完当日,双方就改变借款出借方式,这不合常理。 而且,上百万元大额借款,不用转账,却以现金给付,也与常理不符。另外,借条中并未载明借得现金,因借条中约定的借款金额、期限和借款合同的相一致,这更有可能是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出具的借条。 可是,庭审时,赵女士又说借款合同丢了,只剩下了借条。这一“丢失”,导致无法进行司法鉴定,无法确认借款合同与借条是否在同一时间签订。 因此,在赵女士陈述存在诸多疑点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43万元借款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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