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 死亡损失由谁来担? 小毅家人说,相约飙车本来就是危险的违法行为,而五名与小毅相约飙车的酒友明知厦门岛内禁摩,仍然与小毅一同在道路上竞速,驾驶的还是大排量摩托车。他们明知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也应当预见到酒后驾车的严重后果,却没有对小毅进行有效劝阻。 另外,小林未妥善保管其摩托车,停车后将车钥匙插在摩托车上,留下隐患,导致小毅独自酒后驾驶大排量摩托车上路飙车发生事故。 因此,小毅家人认为,五名酒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责任,应承担小毅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损失中50%的赔偿责任。 但是,五名酒友却辩解说,他们当晚曾阻止过小毅驾车,只是小毅趁他们不注意时,偷偷开走了小林的车,才导致悲剧的发生。 酒友们还说,小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存在着巨大安全隐患,但他仍然实施该行为,是导致这起事故的主因,交警部门也认定小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法官说法 酒后出事酒友有责 法官说,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只要能够证明死者喝酒出事与劝酒者劝酒之间有直接关系,劝酒者便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本案中,小毅对自己的死亡有主要过错,可以减轻酒友们的责任。因此,在这起案件中,小毅需要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剩余的责任则由酒友们按过错责任比例承担。 责任比例如何分担?对此,法官说,要看具体情节,如有没有劝酒,有没有制止酒后开车,或者有没有纵容酒后开车。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法官认为,本案当中五名酒友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不超过15%。 最终,经海沧法院调解,五名被告共同支付8万元赔偿金给小毅的家属。 律师说法 举杯共饮责任不轻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说,饮酒过量会致人体健康受损乃至死亡应是一般人的常识,作为共同饮酒人均应预见到饮酒过量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采取最必要、最适当的方式控制饮酒带来的损害,这是共同饮酒人应负的合理注意义务。 所以,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故意灌酒、威胁喝酒等,导致饮酒人死亡的,已明显违反了合理注意义务,灌酒人应作为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在特定的情况下,如故意通过强迫他人喝酒从而使他人身体受损或死亡的,灌酒人可能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宴请方对酒友负有法定的合理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包括劝阻饮酒频率过快、饮酒数量过大的义务,以及酒后的积极救助义务、劝阻酒后开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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