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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消费者邮寄电炒锅断了柄 竟索两万精神损失

2014-05-07 17:25  彭菲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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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李甦歆

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杨长平)在厦门买了个电炒锅,邮寄回东北老家后,发现锅柄断了。因为与邮局协商赔偿未果,50多岁的老王到法院讨说法。不过,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判决,老王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老王在厦门打工,2013年1月中旬,他在逛展会的时候买了一个电炒锅,2013年1月24日,他带着崭新的电炒锅和一些衣服到邮局去,想先把这些东西邮寄回老家。邮局的工作人员在包裹和单据上加盖了小心轻放的标志。2013年2月2日,老王在东北老家的姐姐签收了这个包裹,之后就一直放在角落里没有拆开。一周后,老王回来,他兴冲冲地打开包裹,发现电炒锅的柄断裂了。事后,他找邮局协商解决未果,随即告上法院。

老王在庭上说,邮局应当赔偿物品损失费及投递间接损失费350元,并且要求道歉,还要赔给他两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但是邮局一方表示,工作人员在接单时已经提醒老王,电器类产品不适合邮寄,运输途中可能会损坏。而老王当时说,电炒锅不贵,邮寄没关系,还声称破损自负,不用保价。邮局反驳说,工作人员已经尽了提醒义务,为了邮件安全着想,他们在原包装上进行填充,对邮件进行了妥善封装,并在外包装和单据上加盖“红杯”(小心轻放)标识。另外,邮件是2013年2月2日送到的,老王写的收件人正是其姐姐,本人签收时也没有异议。邮局认为老王的诉求于法无据。

【说法】

无法证明运输造成损毁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邮寄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邮局使用了纸箱加固包裹,并加盖了小心轻放的标志,已尽到了其妥善邮寄的义务。老王明知邮寄物品是易碎品,却未通知其姐姐及时验货。老王称2月9日才发现邮件物品有损毁,但无法证明该损毁是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因此,邮局已履行了邮寄合同约定的义务,法院判决驳回了老王的诉求。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邮寄时,如果是重要或贵重物品,消费者应选择保价邮件。对于大额的贵重物品,建议另购投递保险,避免意外损失。收货时,要亲自当场拆验货物,与寄件方确认邮寄内容、物品种类、数量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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