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表示,目前中国的劳动者因过劳而致伤、致残甚至死亡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劳动部门一般不给予过劳伤亡工伤认定,致使劳动者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 海西晨报讯(记者 张尚初)昨日,来自全国20个省市的138名律师和劳动者代表,将一封联名的《关于将职工过劳伤亡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建议信》寄往国务院法制办。信中呼吁,尽快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将过劳伤亡认定为工伤。 “支持将过劳伤亡认定为工伤。”来自厦门的劳动者代表张学军说,过劳伤亡非常普遍,遭遇过劳伤亡的劳动者及其家庭都要承受沉重的经济压力。但目前过劳伤亡却很难被认定为工伤。 对此,山西宏烜律师事务所的王克俭律师说,如果超时加班引发的疾病得不到工伤认定,一来无法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二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 联名建议信发起人之一的厦门律师邓庆高认为,工伤认定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应当遵循社会法的有关规范和原则。社会法的基本宗旨是体现对社会弱者倾斜保护的需要。因此,为维护社会的公平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对于一些事实和法律的模糊地带,在作出最终抉择时,应当以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作为选择的出发点,以有效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记者看到,在这封联名建议信中,劳动者代表们提出了两点诉求:第一,明确“职工因超时加班工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引发疾病的,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第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况建议增加一款“职工因超时加班工作在下班后合理的时间(如12小时)内突发疾病的”。 人大代表建议立法防治过劳死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黄席樾教授曾在2005年全国“两会”上提交议案,建议立法防止过劳死。黄席樾提出,应从法律角度界定过劳死,明确符合一定条件的过劳死是工伤中的一种。为给过劳死死者以最广泛的、最大限度的补偿,黄席樾建议制定一部全面的《过劳死防治法》。 第一批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农民工胡小燕,在2012年全国“两会”上针对频频发生的职场过劳死现象,呼吁将过劳死定为职业病,定期对劳动者进行身体检查,排除潜在生命安全隐患。她建议立法把过劳死认定为工伤。 【他山之石】 [日本] “劳灾”享补偿 日本对过劳死实行事后救济制度,包括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如果疲劳过度以及疲劳过度导致自杀被认定为劳动灾害(简称“劳灾”,相当于我国的工伤),可以提起劳灾保险申请,从而能够享受到疗养补偿、损害补偿、遗属补偿等。近年来,日本政府开始修改过劳死认定标准,从只调查死亡之前一星期内的工作状况改为调查六个月内的情况,以掌握“疲劳积蓄度”,同时考虑除工作时间之外的其他主要原因,如出差的频繁程度、工作环境等,还规定了企业保障劳动者安全的义务。 [欧美] 事前预防过劳死 美国和欧洲各国普遍采用事前预防措施,包括美国公司为给员工减压制定的弹性工作制度;欧盟及各成员国制定的《健康与安全工作法》等法规,要求公司向员工提供健康保障及心理支持等。 |
相关阅读:
- [ 05-01]用绳命在上班:中国每天1600人“过劳死”
- [ 04-21]莫将过劳加班当敬业
- [ 04-21]“加班”缘何成企业“文化”
- [ 02-02]警察“带病工作”可敬不可仿
- [ 12-18]我国医生群体工作状态过劳:门诊、手术连轴转
- [ 12-16]劳动者不是机器,不应“被勤劳”
- [ 10-14]每年60万“过劳死”不靠谱? 专家称人数难以统计
- [ 09-02]人大教授“过劳可耻”是一个伪命题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