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立法防治过劳死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黄席樾教授曾在2005年全国“两会”上提交议案,建议立法防止过劳死。黄席樾提出,应从法律角度界定过劳死,明确符合一定条件的过劳死是工伤中的一种。为给过劳死死者以最广泛的、最大限度的补偿,黄席樾建议制定一部全面的《过劳死防治法》。 第一批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农民工胡小燕,在2012年全国“两会”上针对频频发生的职场过劳死现象,呼吁将过劳死定为职业病,定期对劳动者进行身体检查,排除潜在生命安全隐患。她建议立法把过劳死认定为工伤。 【他山之石】 [日本] “劳灾”享补偿 日本对过劳死实行事后救济制度,包括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如果疲劳过度以及疲劳过度导致自杀被认定为劳动灾害(简称“劳灾”,相当于我国的工伤),可以提起劳灾保险申请,从而能够享受到疗养补偿、损害补偿、遗属补偿等。近年来,日本政府开始修改过劳死认定标准,从只调查死亡之前一星期内的工作状况改为调查六个月内的情况,以掌握“疲劳积蓄度”,同时考虑除工作时间之外的其他主要原因,如出差的频繁程度、工作环境等,还规定了企业保障劳动者安全的义务。 [欧美] 事前预防过劳死 美国和欧洲各国普遍采用事前预防措施,包括美国公司为给员工减压制定的弹性工作制度;欧盟及各成员国制定的《健康与安全工作法》等法规,要求公司向员工提供健康保障及心理支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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