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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男子来厦向子女求助被拒 流落街头在BRT桥下安家

2014-04-23 09:21  林利萍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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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搭盖小屋旁边摆放着捡来的破旧沙发等物

东南网4月2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林利萍/文 陆军航/图)厦禾路BRT二市站桥下,有一座“佛缘楼”。近在咫尺的道路上,车来车往,喧闹无比。

其实,这也不是什么楼,而是一间闲置的简易搭盖小屋,是一个向子女求助被拒、当保安被辞退的外乡人的“家”。

BRT桥下的“佛缘楼”

前天上午10点多,厦禾路BRT二市站桥下。

这里有一间蓝色的简易搭盖房子,与岗亭差不多大小。窗户栏杆上,挂着晾晒的衣物,窗户上方写着“佛缘楼”。小房子的门边有张破床垫,还摆着两张布满灰尘的沙发、4双旧鞋、自行车以及一部婴儿车。

导报记者推开窗户一看,里面有人正在睡觉。

附近店家介绍,小房子原本是个小卖部,后来不知什么原因停业,闲置了大半年。至今,仍可见小卖部的残留痕迹:窗户旁贴着仙草蜜的广告,门上的广告单写着矿泉水、饮料、香烟等字。

一个戴着志愿者帽子的年轻男子过来,他姓詹。

小詹告诉导报记者,“佛缘楼”的名字是他取的,因为他喜欢帮助别人,借用这座空置的小屋想帮助更多人,提倡随意给、随便拿,接受市民家里不用的东西,而他们捡来的东西,别人有需要也可以拿走。

小房子里住着一个中年男子,是漳州人。小詹说,该男子来厦门找子女,但子女都不管,他当保安又被物业公司赶出来,现在无依无靠。

来厦求助 子女不见他

这时,中年男子从房子里走出来,坐在门口的床垫上。虽然天热了,但他还穿着冬季的保暖内衣,脚上穿着一双脏布鞋。

他姓邱,出生于1965年,漳州华安县高安镇人。

老邱说,10多年前他和妻子离婚了,育有一男一女,都跟了前妻。前妻带着孩子生活,不告诉他住的地方也不联系他,一年到头他也见不到孩子一次。

由于生活困难,他想求助儿女。后来他通过亲友了解到儿女都在厦工作,于是去年11月来到厦门。

女儿在一家知名电器厂上班。老邱回忆,当时他想向女儿借200元生活费,在厂外等了很久,女儿始终不肯相见。他让保安传话,如果女儿不出来,他就死在门口。但是,女儿还是不肯见他,后来还辞职了,手机号也换了。儿子在厦门当建筑设计师,电话中儿子一听说他要借钱,就说没钱。

后来,老邱在湖里找了一份小区保安的工作,由于肋骨受过重伤经常疼痛,他就常常靠喝酒麻木,因此被物业公司辞退了。

“我想做点小生意”

小詹得知老邱的情况后,很同情他,就把他带到租住地,也给老邱租了个房子。不过,小詹的店面生意不好,拖欠房租,两人一起被房东赶出来了。

半个月前,老邱偶然间看到BRT二市站下这座空置的小房子,很欣喜,就暂住下来。“现在工作不好找,我想自己做点小生意。”老邱说,如果有人帮忙的话,他想在小屋里卖点饮料。以前他做过木工,但受伤后没办法再从事粗重的工作,依靠低保金和做些零工生活,有时借钱度日,但后来亲友都不借给他了。

老邱最困难的时候,小詹给了很大的帮助,和老邱一起到附近的垃圾场捡了很多旧家具。以前他只能睡在地板上,小詹用三轮车运来一张废弃的躺椅,铺上旧被褥,就成了老邱的床,前几天小詹还带来了电饭煲和电磁炉。

如今,这里成了老邱的“家”。但谁知道,这个“家”能维持多久?

律师说法

子女有赡养义务

福建理海律师事务所梁瑛律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老邱今年49周岁,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从其经历来看,具备劳动能力,但生活确实出现了困难,其子女应履行基本的赡养义务。本事件的特殊性在于老邱因为离婚关系,其与儿女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甚至多年没有联系,极有可能在儿女尚未成年时没有尽到父亲基本的抚养义务,导致儿女对其心存怨恨。

但即使存在这种情况,也不能成为儿女不赡养老邱的理由。因此,老邱可将其成年儿女诉至法院,以儿女不尽赡养义务为由要求儿女承担赡养费。鉴于老邱的经济情况,可向相应的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的律师协助其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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