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4月19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若非)员工旷工,单位有权解雇吗?近日,海沧区一劳动者为此和公司闹上法庭。 劳动者说,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赔偿。公司却说,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制度,公司有权开除。 小张是一家机械公司生产部的班长。2013年7月12日,小张在夜间加班时提前离开公司,存在旷工情形,而且,他还让别人代打考勤卡。 三天后,公司以此为由,依据公司《奖惩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对小张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决定。 据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一条约定:合同期内,如小张存在严重违反机械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小张被开除后不服,向海沧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小张认为,一次旷工行为不算大错,不应被直接开除。 随后,劳动仲裁委裁决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随后,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又起诉至法院。 近日,海沧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公司与小张的劳动关系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25524元。 法官说法 一次旷工 不算严重违规 法官说,《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均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辞退。但是,条文未对“严重违反”作出界定和解释,造成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困难。 通常,劳动者存在以下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可认定为达到严重程度:多次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玩忽职守,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有打架斗殴、盗窃、赌博等行为。 但本案中,小张仅存在一次加班时旷工和请他人代打考勤卡的情形,没有其他违规行为,其旷工行为并未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因此,公司辞退小张缺乏依据,存在不合理之处。 综上,法院判决认定,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解除与小张的劳动合同,应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小张支付赔偿金。 |
相关阅读:
- [ 01-15]福州出台公开遴选公务员办法 无故旷工1次扣3分
- [ 12-20]台“军情局”女官潜逃英国 被指曾为追星旷工
- [ 12-04]工伤职工擅自休假按旷工论处
- [ 08-30]漳州一工人反映:两个月工资没发 开除还扣旷工费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