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明区城市义工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思明区城市义工协会,英文译名为Siming City Volunteer Association(缩写为SMCV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思明区有爱心的社会各阶层人士组成,围绕关爱服务、公共文明、社区服务、健康救助、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等内容,帮扶有需要的社群,弘扬传统文化,引领社会新风气,传播文明的社会团体,负责全区义工服务活动的总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会依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社会,传递爱心,传播文明”为宗旨,通过组织和指导全区义工服务活动,倡导公民弘扬和践行雷锋精神,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互助、友爱的和谐关系和“学习雷锋、奉献他人、提升自己”的道德风尚,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思明区委文明办的领导和思明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民族路4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 倡导志愿者的奉献精神,培养公民的责任意识和服务能力,促进社会建设健康发展;
(三) 为思明区的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环境保护、帮孤助残、支教扫盲、抢险救灾、关爱未成年人以及全市、区等大型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服务;
(四) 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五) 规划、组织全区义工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促进义工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六) 组织对义工进行招募、培训、交流、表彰、奖励;
(七) 开展与全市各级、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度。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承认本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会长办公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自觉执行思明区城市义工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思明区城市义工协会,承认和接受思明区城市义工协会的管理和指导;
(三)自愿奉献个人的精神、才能和时间,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进社会而提供服务;
(四)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符合从事志愿服务所要求的身体条件、服务技能或者服务资格。
第九条 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由单位会员及各志愿者队伍审查通过,并报备城市义工协会秘书处;
(三)双方签订城市义工工作协议。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根据本会的决议精神,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四)向本会推荐会员;
(五)可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向本会反映工作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形象。
第十二条 会员用本会名义组织开展活动,须报本会秘书处批准。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决定撤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理事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接纳对本会有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为名誉会员。
第十五条 理事会表彰和奖励在志愿服务中表现突出的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需提前两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本会秘书处于一个月内予以回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理事会理事;
(五)研究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区委文明办审查同意。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当选为理事的单位会员,由其负责人作为代表出任,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年度工作方针、计划和任务;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聘请本会名誉顾问和名誉理事;
(七)决定本会机构设置,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计和监督本会的财务收支状况;
(九)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区委文明办审查并经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应是本会的骨干会员,上报区委文明办审查,并经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才可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及协会其他专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区委文明办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会长工作;
(二) 经会长授权,可代行会长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社会捐助;
(三)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区委文明办和区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区委文明办审查同意,并报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区委文明办审查同意,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程序,予以注销。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区委文明办和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