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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厦遇交通事故可申请“救命钱” 最高可获5万元

2014-04-14 10:22:33 来源: 东南早报  责任编辑: 卢超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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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早报讯(早报记者 林维真)在厦门市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或者死亡,肇事者无力赔偿,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受害人及其家庭,将可申请到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困难救助金。这是记者从厦门交警昨天举行的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会议上获悉的。昨天,厦门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一起车祸垫付“救命钱”的申请,这也是新规实施后的首笔申请。

救助标准提高范围扩大

2009年11月,厦门出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成为全国第二个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城市,3年来共接到300多起救助申请,为168个家庭发放救助基金近300万元。

今年1月1日起,新的《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正式实施。新规救助条件惠及面更广,金额更高,将受害人一次性困难救助由原来只适用于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道路肇事逃逸交通事故,放宽为致受害人残疾或者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性困难救助的最高限额也从1万元提高至5万元。

申请流程简化更易操作

新修订的《实施细则》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办案交警大队在救助工作中,应承担告知及协助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的义务;强调了办案交警大队协助追偿及保险公司配合追偿的义务。

此外,将原来须由受害人到交警支队申请改为直接在办案交警大队申请,使救助程序简便直接,避免群众来回奔波。同时,还规定了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依法扣留,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或者丧葬费用的,办案交警大队可根据基金办的协助追偿函继续扣留事故车辆至垫付费用追偿完毕或者达成偿还协议。

垫付72小时内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先行缴交预交金的,预交金超过垫付费用的不予垫付,预交金未超过垫付费用的,垫付时需扣除预交金额。抢救费已结账不予垫付。单方事故不予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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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情形可申请垫付“救命钱”

在厦门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受害人和肇事者无力承担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按规定申请救助基金先行垫付: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满足三条件可申请困难救助

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受伤致残或者死亡,肇事者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生活困难,且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受害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可以申请一次困难救助:1.受害人为其家庭生活惟一或主要生活来源;2.受害人及其具有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且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3.受害人家庭符合城乡低保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受害人伤残的,救助金额最高可达3万元;受害人死亡的,救助金额最高可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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