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4月12日讯(海峡导报讯 记者 鲍娜/文)目前,厦门市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妇近两万五千对,其中问卷调查显示有生育二孩意愿的占60%左右。其中,三分之二集中在岛内,思明区占了一半以上。 摸底结果同时还显示,出生于1975年—1985年期间的夫妻,是单独二胎生育高峰年龄段,另外出生于上世纪60年代和90年代符合条件有再生育意愿的夫妻人数较少,均不到500对。 昨天的读者来电中,每对夫妻所提出的问题也各不相同,一些颇有代表性。湖里区计生局工作人员介绍,近两日来,街道计生部门也接到了大量的咨询电话,咨询办证的流程和所需材料。 当前,大家关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人群、独生子女的界定、证件丢失如何补办、再生育的申请程序等相关一系列问题。针对这些读者来电,接听热线的湖里区计生局工作人员,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给予了权威、详细的解答。 再婚单独家庭能不能生二孩 问:我和老公是再婚家庭,再婚前各自有一个孩子归前配偶抚养,我是家中独生女,这样的情况还能再生一个属于我们的宝宝吗? 答:《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九条: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据此,你的情况不符合再生育的条件,不能批准再生育。 实施前已经生“二孩”怎么办 问:我们在今年省里政策出台前生的二胎,但是还没有征收社会抚养费,现在政策实施后还会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吗? 答: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妇不符合再生育政策已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属于违法生育,要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独生子女奖励费要不要退 问:我和爱人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想要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奖励费需要退回吗? 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发独生子女父母各项奖励,原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退回。 政策实施后放弃再生育的,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了相关奖励优惠待遇后,又提出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退回已领取的奖励费及有关优待优惠的资金和物质。 “单独两孩”政策有无生育间隔 问:我和丈夫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第一胎是女儿,这个月刚满周岁,想过几年再生第二胎,请问政策有无设定生育间隔?或者设置年龄限制? 答:我省已于2012年12月取消生育间隔,本市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的夫妇可自主安排再生育的时间。 为保障母婴安康,我们倡导市民:“单独两孩”政策是一项长期性的政策,没必要“抢生”,请根据自身身体状况,科学合理安排再生育时间,做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注重优生优育,迎接一个健康的宝宝。 独生子女证丢了怎么办 问:我是独生子,出生在外地,目前户口在厦门,如何证明我是独生子呢?我现在33岁,出生时父母没有办理独生子女证,还需要出生地计生部门开出证明函吗?类似我这种情况,如何办理? 答:材料要求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提交以下材料:1. 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2. 《再生育申请表》和双方近期免冠两寸照片;3.一方是独生子女的有效证件即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或申请人承诺声明。 对于从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丢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可根据《福建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新证;或由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 抱养家庭独生子女如何界定 问:我们家姐妹两个,但姐姐是上世纪70年代末从朋友家抱养的,这种情况下我是否能认定为独生子女? 答:除《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界定的“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外,根据《福建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独生子女: 1. 本人曾经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其为父母现存唯一子女的; 2. 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且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独养子女的; 3. 双方生育一个子女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一名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或者收养一名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 有同父异母妹妹不属于独生女? 问:我在父母离婚前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父亲再婚后继母又生了一个妹妹,这种情况下,我还是独生子女吗?独生子女证有效吗?我丈夫不是独生,我们可以生二胎吗? 答:依据闽人口批[2007]3号文件规定: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无同胞兄弟姐妹、同母异父或者同父异母兄弟姐妹。本人曾经有同胞兄弟姐妹、同母异父或者同父异母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未发生生育行为之前死亡,以及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且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独养子女,视为独生子女。 从你描述的情况看,你不属于独生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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