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养家庭独生子女如何界定 问:我们家姐妹两个,但姐姐是上世纪70年代末从朋友家抱养的,这种情况下我是否能认定为独生子女? 答:除《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界定的“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外,根据《福建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独生子女: 1. 本人曾经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其为父母现存唯一子女的; 2. 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且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独养子女的; 3. 双方生育一个子女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一名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或者收养一名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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