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筹备婚礼用的1.8万元不应归还,两套首饰当还男方
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恋爱虽易,婚姻不易”,果不其然,这对80后的小夫妻,相识一年结婚登记仅两个月,却在办酒席前要离婚,并就男方所给的1.8万元和两套首饰起纠纷?一个说是彩礼,一个说是筹备婚宴之用,于是男方把女方告上了法院。 分手 领证后同居两月吵架 婚宴前闹翻说“拜拜” 2010年11月,阿伟与晓婷经人介绍认识,两个人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 2011年11月,两人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住到了一起,并开始筹划婚宴。2011年12月,阿伟交给晓婷1.8万元现金以及铂金、黄金首饰各一套。 然而就在距离2012年1月9日婚宴只剩两天,晓婷打电话跟阿伟说:“我们的婚礼取消吧。”同时也打电话通知酒店。2012年1月10日,双方与酒店办了违约手续,阿伟支付了近2万元的违约金。 两人的关系为何破裂呢?在法庭上,阿伟认为晓婷不明事理,晓婷则说登记后他们开始生活在一起,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婆媳之间也有矛盾。 2012年5月,阿伟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法院以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驳回了阿伟的诉请。 时隔一年,2013年3月,阿伟再次上思明区法院,不仅要求离婚,还要求晓婷返还1.8万元彩礼及两套首饰,并支付取消婚宴的违约金。在一审法院判决后,晓婷不服判决,又上诉至市中级法院,为了这场离婚纠纷,两人耗费了两年时间。 争议 男:1.8万元是彩礼应归还 女:办婚礼花掉了,还不了 从2012年12月至开庭之时,阿伟和晓婷就不再见面,只通过短信和QQ联系,为了钱和首饰争执不下。这回,晓婷也同意离婚,但她认为阿伟的要求太过了,尤其不能够认同阿伟的“彩礼”一说。 晓婷说,当时两个人已经登记结婚了,1.8万元是交给她来筹办婚礼用的。其中的1万元用来购买喜饼券了,票据还在;剩余8000元则在布置新房等其他事情上花掉了,这些钱不应该作为彩礼归还。 阿伟拿出保质单来证明首饰是他花钱买的,但晓婷认为,这属于登记结婚后购买,打算结婚仪式上用的,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晓婷还说,即便法院不认为是共同购买的,从给付时间来看,也应该视为赠与。 至于取消婚宴的违约金,晓婷解释,婚宴的取消不是因为她的缘故,而是阿伟及其家人在婚礼前的种种行为,导致婚宴不能如期举行,违约金应由阿伟自行承担。 说法 法院结合事实与风俗 认定1.8万元不能算彩礼 两级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于2011年11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个月后,阿伟将现金1.8万元及两套首饰交给晓婷,双方还定下了在酒店办婚礼的日期,着手筹办。结合事实与风俗来看,1.8万元现金不应视为“彩礼”,应视为男方交给女方筹备婚礼的部分费用,阿伟要求返还这笔款项不合情理。 关于首饰问题,从证据来看,应认定为阿伟购置的。阿伟将两套首饰交给晓婷,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前提。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具有特殊性,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结婚登记之后,婚礼举办之前,双方发生了离婚争议,婚礼因此取消,并确认不再延续婚姻关系,因此赠与条件未成立,阿伟有权要求返还首饰物品。 关于取消婚宴违约金,是阿伟和晓婷一同要酒店办理的,虽然是阿伟缴纳的违约金,但阿伟无法证明是他的个人财产支出,应认定是由两人的共同财产支出,所以阿伟要求晓婷支付违约金,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阿伟和晓婷离婚,晓婷应返还阿伟铂金首饰和黄金首饰。(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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