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警察不该吓人 昨日下午4点,49岁的赵女士已从174医院自行办理出院。 病历记录上显示:患者自述今晨10时左右,受惊吓后出现头晕、胸闷、气促。自述口服速效救心丸10粒,无好转。急呼120送入我院,既往有冠心病史。血压180。 不过,对于心脏病一说,导报记者让赵女士出示此前的诊断记录,但是她说病历在老家医院。 宋先生质疑,警察执法没错,但方式不妥当,不应该躲在背后吓人,“我骑的是无牌电动车,警察要扣就扣了,但警察执法时把表姐吓到,他们也要负一定责任”。 监控:警察没有动手 下午5点多,导报记者在曾厝垵边防派出所了解到,民警当时正在整治电动车违法无牌上路的行为。 事发时,朱警官和一名协警正在龙虎山路上李菜市场附近的顺青排档门口执法。“该路段本来就禁行电动车,遇到我们执法,他想强行闯关,我就追了出去,喊了句‘站住’,我的手根本没碰到骑车人和坐车人。”朱警官说。 民警出示的一段监控显示:宋先生和赵女士骑车经过,离排档门口2米左右,原本要左拐。这时,身穿反光背心的警察追出来,宋先生立即调转车头往右边拐去,车子歪歪扭扭,后座赵女士的鞋子已在地上摩擦。警察追出三四米后,宋先生连同车子摔倒,赵女士半蹲着,之后慢慢坐在地上。 近20秒的监控里,导报记者没有发现警察动手拽人的情况。 警方提醒,若在民警依法查处过程中,故意阻碍民警执法,造成危害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律师说法 警察正常执法 骑车人应担责 福建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舟雄认为,整个过程中,警察属于正常执法,在检查电动自行车时,示意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接受检查并没有过错。 电动车驾驶人所骑的车没有牌照,又是在限行区域。电动车倒地,是骑车人慌张造成的,不是警察的过错。因此,警察要处罚也是处罚骑车人,不是处罚后座的女子。从这一点来讲,女子被吓到的理由也很牵强。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规定,除成年人驾驶可以搭载一名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外,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不得载人。由此,电动车后座女子受到惊吓,应当由电动车的骑车人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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