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海峡导报4月5日讯 刘太太被老公打到骨折;林女士遭老公痛殴致鼓膜穿孔;小菲多次被老公打伤…… 最近,厦门两级法院频频受理“家暴离婚案”,因家暴受害举证困难,其中多数离婚官司都被驳回诉求。 法官指出,因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具有隐蔽性,受害人要在法庭上证明受到家庭暴力侵害,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案例1 老公打老婆 打到她骨折 “他经常打我,这样的家暴婚姻真的无法继续下去!”近日,刘太太向海沧区法院递交起诉书,请求判决离婚。 刘太太说,结婚已经三年多,儿子也已两周岁了,但家暴让婚姻难以为继。 他们是自由恋爱的。刚结婚时,夫妻双方也相处融洽,感情较好,丈夫老刘还将户口迁入妻子家中。 但后来,夫妻二人开始经常为琐事争吵,婚姻陷入“恶性循环”。刘太太说,争吵后丈夫经常殴打她,因为家暴,夫妻吵架更多,感情也日渐恶化。 去年年底,两人再次因琐事争执。当时,老刘还动手殴打了妻子,造成刘太太掌骨骨折。这次被打受伤后,刘太太报了警。不久后,她又起诉到法院。 刘太太起诉认为,夫妻二人之间已无任何感情,因此请求判决离婚,此外,她还要求丈夫赔偿因家暴导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但丈夫老刘不同意离婚。他说,孩子还年幼,还需双方共同抚养。而且,双方偶尔吵架不算家暴。 法官点评 偶发性冲突 不算是家暴 原告刘太太在争执中受伤,能否认定她遭受家庭暴力?对此,法官认为,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均有一定过错,老刘应该不存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主观恶性。刘太太所受到的伤害从程度上判断尚未达到一定的后果,双方的肢体冲突仅发生一次,在时间上不存在延续性,应为“偶发性冲突”,且刘太太受伤程度较轻。因此,不能认定为家暴。 而且,老刘要求改善夫妻关系的愿望非常强烈,因此,只要双方能珍惜夫妻感情,互相谅解,加强沟通,夫妻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所以,法院认为,他们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驳回原告的离婚诉求。 案例2 写完保证书 继续打老婆 丈夫一次次写下保证书,承诺不再打老婆,但每次都“违约”继续家暴。近日,导报记者从海沧法院获悉,该院受理了一起如此特殊的家暴离婚案。“他每次打完我,都会写保证书,可是一次比一次打得厉害。”小菲说,她实在受不了家暴了,她要离婚。 小菲说,她和丈夫林先生是通过网络相识并相爱的。认识半年后,两人就登记结婚了。婚后,丈夫经常殴打她,最近一次,还是她母亲在场的时候。当时,丈夫用拳头用力地打她的脸和头部,脸被打肿了,鼻子和嘴唇都出血,脖子也被掐得青一块紫一块。 法官点评 包容对方 仍有和好可能 在作出判决前,海沧区法院的法官还对夫妻双方进行“劝和”,建议小菲再给丈夫一次机会。 法官认为,小菲和丈夫目前虽有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并且分居。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共同关心家庭和孩子,本着包容之心善待对方,珍惜曾经拥有的美好爱情,两人还是有和好的可能。因此,法院驳回小菲诉求。 案例3 夫妻互相打 两人都获刑 夫妻二人竟然拿起锄头和凳子互打,结果,老公被打致骨折,老婆则是鼓膜穿孔。近日,导报记者从法院获悉,这对夫妻因犯故意伤害罪,双双获刑。 据了解,这对夫妻打架,并非仅有一次。此前,他们两人就曾因吵架动过手,妻子林女士持一根锄头柄敲打老公,结果打中老公右手臂,致使丈夫江先生右尺骨骨折。 第一次打架后,他们夫妻并未就此收手。不久后,双方又一次因琐事在家中闹矛盾,在争吵中,丈夫持一张塑料凳狂砸妻子,结果砸中妻子头部,导致妻子右侧鼓膜穿孔。 夫妻二人轮番报警,最终引起警方重视。在警方催促下,他们先后投案自首。 法官点评 互相谅解 酌情从轻处罚 经过审理,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丈夫江先生和妻子林女士各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为何作出从轻判决?对此,法官解释说,夫妻二人都是自首,再说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而引发,他们二人在庭审时又能够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所以酌情从轻处罚,判了缓刑。 律师说法 遭遇家暴,如何证明?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认为,家庭暴力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遭受家暴的一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赔偿。 不过,能否胜诉,关键是家庭暴力证据的提取和保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作为“对方存在家庭暴力的行为”主张的提出方,应该举证证明家暴确实存在。但是,由于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只有夫妻二人在场的情况下,较为隐蔽,证据难以收集。 对此,林敏辉律师建议,受害者搜集家庭暴力的证据时,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注意保留丈夫殴打她之后写下的悔过书;向妇联等机构投诉的证据;居委会等部门进行调解的证据;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介绍信;到医院就诊的诊断证明书及鉴定书;留存被打后的照片、录影等资料;如果有目击证人的,还可以劝说证人出庭作证或提取证人证言。 法官说法 如何认定,构成家暴? 法官说,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应从主观过错、伤害行为、伤害后果的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首先,施暴方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施暴方实施暴力行为在主观上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和故意性,过失的情形应予以排除。 其次,具有伤害行为。家庭暴力的类型一般有三种,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家庭暴力的伤害行为指的是施暴方对受害方实施了侵犯其人身、精神或性方面的强暴行为,在客观上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也可能是消极的作为。 再次,伤害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可以从两方面判断:一是在程度上达到轻微伤;二是在时间上具有延续性,比如一年以内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达到三次以上。由于轻微伤是刑事领域法医学鉴定上的一个概念,这就要求受害方在受到家庭暴力伤害后积极保留证据,如报警、验伤等,以便证明对方的伤害已经达到家庭暴力的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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