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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工资不服仲裁 厦门一公司状告员工

2014-04-02 11:44  赖彩霞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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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4月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赖彩霞 通讯员 杨长平/文 杨靖/漫画)一员工因被拖欠工资与其雇主发生劳动争议,一怒之下,他将公司告到了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欠薪与经济补偿金等,公司不服,反将该员工告上了法庭。近日,思明区法院对该案进行调解,导报记者参与了调解过程。

纠纷

小陈(化名)原来是厦门某科技公司的行政经理。“2012年7月我就到公司上班,但公司拖延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医社保,还经常拖欠工资。去年11月,因公司拖欠工资及对我调岗降薪、违法解聘等问题,我申请了劳动仲裁。”小陈向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确认他和公司在“2012年7月至2013年11月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入职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13年8月至2013年11月欠付的工资、两个月高温补贴以及经济补偿金等。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陈述作出裁决,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公司应当支付欠薪和经济补偿金等。

“小陈在我司上班期间,经常无故脱岗,还发邮件给全体职工,其中言辞侮辱了公司领导;三个多月来累计脱岗时间大大超过公司的规定,属于累计旷工予以开除的情形,因此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7800元;在8月份起完全停止履行其作为行政经理的职责,公司也相应停发了岗位绩效部分工资,因此公司只需支付该期间的部分工资。”面对裁决结果,这家公司不予认可,将小陈告上了法庭。

调解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均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公司来说,公司所提供的证人证言、电子邮件及考勤记录均不足以证明小陈无故脱岗时间累计达到“旷工6天以上”的程度。而小陈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2013年8月至11月期间其处于工作状态。公司无法提供相关薪资管理规定或约定来证明公司有权不发放小陈部门经理岗位工资及职务工资。因此,支付该部分欠薪责无旁贷。

不过,小陈主张的高温补贴、工龄补贴等未有相关证据证明。而其要求的经济补偿金,虽有一定道理,但从双方的证据来看,小陈在工作中也存在一定失职,因此建议经济补偿金作适当调整。最终,科技公司确认自2013年7月至2013年11月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同意于一周内为小陈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手续,同时一次性支付22500元给小陈。小陈接受这一调解建议,并对此前言语失当表示了歉意,双方案结事了。

建议

劳动者应该提高法律意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做到不侵害、妨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支持用小字报或张贴标语的形式主张权利,一旦语言过当甚至违背事实,就可能造成企业信誉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名誉的负面影响,反而不利于维护自身权益;不支持随意离岗等消极行为。

企业则应该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尽可能完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及缴纳社保,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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