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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借据上多写一句话 债主35万“借款”难讨回

2014-03-31 17:05  戴舒静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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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厦门晚报讯(记者 戴舒静 实习生 王华颖 通讯员翔法宣)因为在借据上多写了一句话,债主所称的35万元“借款”,被法律认定无效。近日,翔安区法院审理一起借贷纠纷,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借款时一定要签正式有效的借贷合同。

原告郑先生说,2011年年末,被告陈某因资金周转不顺,向自己借款35万元,还当场写了一张借据,并承诺一个月后偿还。因为数额较大,陈某便写明,让郑先生通过汇款方式将35万元转到陈某的银行账号上。借据单上,还有陈某的签名和手印。

郑先生说,一个月后,陈某并没有按期还钱。而且一拖就是两年多,郑先生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法庭。

被告陈某却坚称没有借款一事。郑先生本想着有借据在手,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可是法院判决的结果让他非常不满。原来,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郑先生持有借据,他和陈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成立的。但是,借据上写明的“全部借款汇入到借款人指定银行”,这表明,陈某给郑先生借据单时,还没收到借款,两人的借款合同虽成立但不生效。

而且,郑先生单方改变借款合同,用现金支付借款,这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主张合同关系变更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而郑先生必须举证35万元确实有借出。可是,郑先生说,当时他已经拿了借据,哪里会想到给钱时要让对方再写份钱已经到手的证明呢?

因为郑先生诉请陈某返还借款35万元并支付利息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郑先生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郑先生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不管案件中35万元是否已经借出,它都给市民一个警醒:借贷时一定要签正式有效的书面合同,尽量把借贷细节写清楚,才能让法律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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