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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两违"不力相关领导将被追责 区长是第一责任人

2014-03-31 11:14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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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查办

■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和村(居)干部进行或参与“两违”的案件

■严肃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治理“两违”中失职渎职、收受贿赂的案件,对管辖范围内出现严重“两违”现象,综合治理不力,不及时制止,查处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适时通报典型案件,发挥查办案件的震慑作用。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继《关于开展“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建立违法建筑快速处置机制的意见》下发后,3月25日,又发出了《关于在整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中严肃纪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报独家受权解读《通知》要点,并披露一批典型案例。

严明纪律要求

明确规定了“六不准”

哪些人在“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中必须遵守相关纪律呢?《通知》指出: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以及村(居)干部,必须带头严格执行我市关于“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中的规定。

那么,上述对象的哪些行为受到禁止呢?《通知》明确规定了六不准:不准以任何形式进行或参与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不准支持、唆使、纵容、包庇“两违”行为或者为违法者提供各种便利;不准以说情、抗拒、煽动闹事等方式干扰妨碍有关部门执法及执行公务,或者组织、煽动、幕后策划亲友和群众上访;不准对举报、治理“两违”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打击报复;不准利用职便或通过各种关系,在治理“两违”工作中通风报信、瞒报漏报、消极怠工、收受钱物或获取其他好处;不准在治理“两违”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在联合执法中不按责任分工正确履职。

相关人员违反“六不准”规定,将会受到什么处理呢?《通知》明确:由有关机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失职,应当进行追究问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加强督查惩处

发挥查办案件震慑作用

《通知》还就督查惩处机制的落实进行了明确。

首先是,开展自查自纠。在4月底前,各区要专门针对是否存在“两违”行为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对属于“六先拆”范围的党员干部的违建,在规定时间内要做到自行拆除,并通过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等载体进行公示。

二是加强监督检查。通过多种形式公布举报电话、网络、来信来访等举报渠道,接受群众监督。各区、镇(街)要一级抓一级,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市级各责任部门要结合群众信访、专题评议等情况,通过明察暗访等方式,有针对性地联合组织开展重点检查。

三是严肃查办案件。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和村(居)干部进行或参与“两违”的案件,严肃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治理“两违”中失职渎职、收受贿赂的案件,对管辖范围内出现严重“两违”现象,综合治理不力,不及时制止,查处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适时通报典型案件,发挥查办案件的震慑作用。

明确“两违”整治责任主体

区长是第一责任人

《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把治理“两违”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通知》还明确了“两违”整治的责任主体:市“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及“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相关责任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部门合力。各区政府是治理“两违”的责任主体,区长是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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