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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捆绑“强制”捐赠 鹭江慈善分会存在诸多违规

2014-03-27 11:46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蓝晓梅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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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蹊跷的合同条款。
 

  鹭江慈善分会向思明区慈善会核销后的相关票据。
 

制图/张平原

厦门日报讯 在占道经营专题评议中,市场租赁方提供的一份场地租赁合同引起了市纠风办的注意,因为这份合同除了约定场地租金外,还特别约定了“捐赠”事宜,并以此作为限制条款。

合同双方都是国有企业,收益也都是国有资产,为什么不公开地捐赠,却要以 “租金捆绑”的方式进行?顺着这份蹊跷的合同,市纠风办会同思明区纠风办进行了调查。

1

起因

合同中存在强制捐赠的蹊跷条款

这份合同的甲方为鹭江街道办事处下属的营平旧城改造有限公司,乙方则为夏商集团下属的市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双方就开禾路农贸市场的租赁事宜签订了《农贸市场场地租赁合同》,其中出现了这样的条款:

第三条第一款约定,“乙方每年应向甲方支付租金250000元。另乙方承诺在每一自然年份的第一季度开始前15日内,向思明区慈善会鹭江分会捐赠50000元,若乙方不履行前述义务的,则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租金50000元” ;第六条第二款中还约定,“若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中约定的捐赠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这份合同的蹊跷之处就在于,既然要用于慈善捐赠,甲方完全可以在收到租金后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为什么要把这份“善心义举”转让他人呢?

2

收入

慈善分支机构违规收善款

调查首先从思明区慈善会鹭江分会(以下简称“鹭江慈善分会”)的机构性质开始。通过走访思明区慈善会,调查人员了解到,思明区的各街道办事处都有设立慈善分会,为区慈善会的分支机构;分会一般设置在各街道办事处的街政办。鹭江慈善分会也不例外,该分会由街道办事处的主任、副主任、街政办主任等担任会长、副会长,还由街道办事处的一名工作人员担任报账员。

据思明区慈善会介绍,鹭江慈善分会虽为分支机构,但在慈善会的账户中设立了一个专门明细科目,开支均由鹭江慈善分会自行管理使用。也就是说,从善款的募集到使用,都由分会自己管理操作。思明区慈善会还表示,为了方便分会进行善款募集,分会还从善款中支出购买了一台发票打印机。

调查人员查阅了一些单位的捐赠发票“厦门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发现在捐赠栏目中,都注明“慈善捐款”。根据思明区慈善会提供的说明,“鹭江慈善分会自2005年起至今收入1804246元……其中2013年吸纳善款623200元。”

至于为什么要在相关经济合同中约定“强制”捐款,原因并不难理解,思明区对区属国有企业及街道下属企业的捐赠活动有着严格的规定,捐赠财产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经集团母公司研究通过并报区财政局备案。就此,鹭江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解释说,街道下属企业的收益用于捐赠比较难,而由其他企业来进行捐赠就合规了。也就是说,因为街道下属企业无权擅自处理该项资金用于鹭江慈善分会的善款募集,就采取了“曲线捐赠”的方式。

那么,这种捐赠形式是否合规,鹭江慈善分会(街道办事处)能否成为接受捐赠的主体呢?显然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九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鹭江慈善分会(街道办事处)仅是思明区慈善会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不能成为接受慈善捐赠的主体。

3

支出

善款使用未审批公布,只在事后核销

那么,慈善分会是如何使用这些善款的呢?

思明区慈善会表示,当分会发生购买行为时,由分会报账员将发票由经办人、证明人、街政办主任签字盖章后,送区慈善会转账;分会所购入的物品,由分会进行管理发放,区慈善会仅负责核销账目。鹭江慈善分会报账员表示,“每一次慈善分会要使用资金前,由街政办主任通知,到思明区慈善会找出纳员预支支票。之后,将所产生的发票整理汇总,找街政办主任和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主任审核批准签字,最后将手续拿到区慈善会找出纳员报账核销。”也就是说,分会自行决定开支,事后找区慈善会核销就行了。

然而,调查人员注意到,根据思明区慈善会制定的《慈善分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分会编制预算和确定救助项目,须邀请顾问参加集体研究决定,报区慈善会审批公布,按计划续用。预算追加的救助项目和经费须经区慈善会批准。”根据此项规定,分会使用资金必须报区慈善会审批公布。

调查人员查阅鹭江慈善分会2013年的几笔较大支出的账目凭证,这一年分会共支出21万余元。其中,2月份一笔购米油费用58000元(发放到社区和爱心超市);5月份,组织困难群众、优抚、失独家庭到新开元医院体检,费用66511.5元;9月份有两笔共计65344元的中秋博饼费用,票据名称为购买粮油,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表示这是用于组织低保户等群众进行中秋博饼。

这些善款在使用过程中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鹭江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街政办主任等相关人员都承认,“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没有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在确定救助项目过程中,没有邀请顾问集体研究,作为分会负责人也没有报区慈善会审批公布。”

4

措施

指出存在问题,敦促规范整改

调查结果显示,鹭江慈善分会在接受捐赠、善款使用管理上都存在诸多漏洞。

市纠风办、思明区纠风办指出发现的问题,敦促思明区慈善会、鹭江慈善分会迅速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在慈善款的募集、使用上,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思明区慈善会章程进行规范。

“监督在线”也将继续关注相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市民评代表 黄永平 曾焕生 曾志强

文/本报记者 薄洁  图/本报记者 王火炎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四条: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十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第二十二条: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思明区)慈善分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分会编制预算和确定救助项目,须邀请顾问参加集体研究决定,报区慈善会审批公布,按计划续用。预算追加的救助项目和经费须经区慈善会批准。

■《思明区属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严格控制捐赠(含赞助,下同)等行为。捐赠财产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须经集团母公司研究通过并报区财政局备案,捐赠财产在30万元以上的须报区政府批准。企业申请捐赠报送的材料包括企业对外捐赠的请示、决策机构决议或相关会议决议和具体捐赠方案(方案包含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内容)。

第五十二条:街道下属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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