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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捆绑“强制”捐赠 鹭江慈善分会存在诸多违规

2014-03-27 11:46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蓝晓梅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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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慈善分支机构违规收善款

调查首先从思明区慈善会鹭江分会(以下简称“鹭江慈善分会”)的机构性质开始。通过走访思明区慈善会,调查人员了解到,思明区的各街道办事处都有设立慈善分会,为区慈善会的分支机构;分会一般设置在各街道办事处的街政办。鹭江慈善分会也不例外,该分会由街道办事处的主任、副主任、街政办主任等担任会长、副会长,还由街道办事处的一名工作人员担任报账员。

据思明区慈善会介绍,鹭江慈善分会虽为分支机构,但在慈善会的账户中设立了一个专门明细科目,开支均由鹭江慈善分会自行管理使用。也就是说,从善款的募集到使用,都由分会自己管理操作。思明区慈善会还表示,为了方便分会进行善款募集,分会还从善款中支出购买了一台发票打印机。

调查人员查阅了一些单位的捐赠发票“厦门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发现在捐赠栏目中,都注明“慈善捐款”。根据思明区慈善会提供的说明,“鹭江慈善分会自2005年起至今收入1804246元……其中2013年吸纳善款623200元。”

至于为什么要在相关经济合同中约定“强制”捐款,原因并不难理解,思明区对区属国有企业及街道下属企业的捐赠活动有着严格的规定,捐赠财产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经集团母公司研究通过并报区财政局备案。就此,鹭江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解释说,街道下属企业的收益用于捐赠比较难,而由其他企业来进行捐赠就合规了。也就是说,因为街道下属企业无权擅自处理该项资金用于鹭江慈善分会的善款募集,就采取了“曲线捐赠”的方式。

那么,这种捐赠形式是否合规,鹭江慈善分会(街道办事处)能否成为接受捐赠的主体呢?显然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九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鹭江慈善分会(街道办事处)仅是思明区慈善会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不能成为接受慈善捐赠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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